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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2 生效日期: 2007-12-12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2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2008年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2008年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重在防范、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指导思想,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各县(市)区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供销部门主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行为,确保公共场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市安监局局长、市供销社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任主任,成员由公安、安监、质监、消防、交通、工商、城管执法、卫生、环保、供销社等职能部门组成,并各抽1至2名同志集中办公。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机构,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确定准入我市烟花爆竹产品种类。吸取其他城市去年允许燃放B类产品,致使伤亡人数骤然增加的教训,2008年春节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品种仍在C、D级产品范围内选定。各级供销部门要严格按照市烟花办允许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从经由市烟花办审核把关的生产厂家中购进能满足我市多样化需求的烟花爆竹品种种类,并张贴由市烟花办鉴制的专用防伪标志。禁止质量不合格、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市。
  (二)筹建烟花爆竹仓储,加强运输安全管理。仓储和运输是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重要环节,要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抓紧建好我市各批发公司的储存仓库,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此项工作由各级供销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各批发公司负责落实。
  1、筹建好烟花爆竹专用仓库。福州日用杂品公司北峰仓库现已动工,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力争在2007年12月底前施工完毕,并通过安全评估投入使用。各县(市)烟花爆竹批发仓库要按照今年8月市烟花办检查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在2007年12月底前通过安全评估,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2、组建配送车队。各级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根据本地区市场实际,购置专业运输车辆组建配送车队,并对驾驶员和押送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开展连锁经营。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标识为主要内容的连锁经营,全市各零售网点必须向供销部门统一进货,不得向无合法资质的批发单位进货。市供销社在燃放前15天开始统一配送,不得向无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各级供销社要把好进货关,可采取在采购地实施“公开竞标、货比多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切实从进货源头上把好进货价格。同时要督促下属经营批发企业严格实行保本微利的价格自律制度,并对零售网点进行价格指导,对不遵守指导价格的网点,要责令整改,不听劝诫的撤消其经营资格,从而抑制市场价格过高的现象。
  4、实行余货回收制度。批发企业在供货时,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回收协议。零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
  (三)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市烟花办要组织烟花爆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制定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布局规划,上报编制。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属重大危险源,各级烟花办应当按照“安全第一、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组织公安、安监、消防部门对辖区内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各县(市)必须拥有且只能有一个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储存仓库,五城区设立1个批发单位。禁止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市区内设置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各零售点的布设按每个居(村)委会管理范围内零售点数量不超过2个的原则进行规划。布局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烟花办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于2007年12月中旬前完成。
  (五)实行行政许可,做好“两证”发放工作。市烟花办应根据福建省《关于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及经营行政许可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和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福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应按照“方便市民、阳光操作”的原则,从人员资质、防火防爆、安全面积、安全距离、安全储量、安全标识、对外联络和内部安全设施等方面进行硬性规定,明确批发和零售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许可的条件和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福州日用杂品公司及各县(市)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由市烟花办审核,并代核发由安监部门统一制作的和加盖公章的许可证件。福州日用杂品公司烟花爆竹运输证由市公安局核发。
  运输证的核发应在市烟花办核定的有资质的79个生产厂家范围内
  许可。各县(市)区供销社、日杂公司运输许可证由所在县(市)公安局核发。各县(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许可证由各县(市)区烟花办受理审核,并代为核发由安监部门统一制作的和加盖公章的许可证件。各县(市)区烟花办要认真审查,依法审批,凡去年有获得许可证但有曾经营非法渠道来源的以及未到批发公司进货的零售点原则上不予审批。此项工作为2008年1月上旬完成。
  (六)界定禁燃区域、部位,明确标志。市烟花办要组织市公安、安监、消防、城管等部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及时界定禁燃的区域和部位,并通报相关单位和辖区政府在禁燃区域和部位设置明显标志。此项工作应于2007年12月底前完成。
  (七)做好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工作。市烟花办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处置突发事故和案件的预案;消防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事故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卫生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意外伤亡应急抢救预案。此项工作应于2008年1月底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和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增强依法燃放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加大对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广大市民学法、知法和守法意识;二是加强对我市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在禁燃禁放区域、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三是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要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市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四是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从而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五是加强燃放执法管理宣传,引导市民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二)立规建制,依法实行监管。各级烟花办要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立足本职和我市实际,积极承担起为主监管的职责,围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我市烟花爆竹许可燃放的种类、禁止燃放部位的界定、标准及审批程序、批发零售企业布局规划的要求及其安全标准、经营及运输许可证发放的前置条件及审批程序制定出明确细致的规范标准。为确保各类事项及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效能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各个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三)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工作预案,强化各项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对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通过签订责任状,把职责任务分解到各基层、部门和岗位,层层落实责任和各项安全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明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强大的合力,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净化烟花爆竹市场,有效防止非法和劣质产品流入市场。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对未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确保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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