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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7 生效日期: 2007-10-17
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阿府函[2007]21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快和改进我州社区服务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社区服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着眼于居民的服务需求,从居民最需要、通过努力又可以解决的问题入手,为社区居民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2.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社区居委会、民间组织、驻社区单位、企业及个人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政府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服务。
  3.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从实际出发,从群众关心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入手,积极发展适合本地实际的社区服务项目,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
  4.民主参与、居民自治。培育居民民主参与社区事务意识,逐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二)主要任务
  以建设和谐社区为目标,积极加强基础建设,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覆盖社区全体成员的社区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居民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使社区服务工作做到服务更加到位、管理更加科学、群众更加满意。
  二、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基层管理体制
  (一)加强社区居委会建设,以满足居民公共服务和多样性生活服务需求。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服务管理和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负责社区日常事务的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推行居务公开,全面深化居民自治工作。社区居委会要积极协助城镇基层政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组织社区居民开展自助和互助服务,充分发挥在了解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便民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原则上按照200-300户左右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的要求,通过依法选举、公开招聘等方式鼓励素质好、文化高、能力强、热爱社区工作的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选齐配强社区工作者队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社区建设五年发展规划〉的通知》(川府发〔2002〕4号)规定切实解决好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待遇问题,其生活补贴原则上不低于我州社会平均工资。聘用人员补助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我州最低工资。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社区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事宜,切实解决社区工作者的后顾之忧。
  (三)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建设。社区民间组织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力量,要鼓励发展,依法指导,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沟通居民的作用。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成立形式多样的慈善组织、群众性文体组织、科普组织和为老年人、残疾人、困难群众提供生活服务的组织。积极培育社区志愿服务意识,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支持社区居民组建和加入志愿服务队伍,推动社区自助、互助服务健康发展。
  (四)加强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搞好社区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对新建社区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将社区组织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同步建设。老城区社区没有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由各县人民政府统一协调,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公用房调剂等办法予以解决。由家属委员会改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用房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由原单位负责解决。充分发挥现有的县城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的作用,加快我州社区服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力争在“十一五”期末每个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不低于100平方米、公益性服务用房不低于100平方米,每百户居民拥有的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70%以上的城市社区具备一定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手段,保证办公有地方、服务有阵地、活动有场所。
  三、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实现社区服务全覆盖
  (一)建立健全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实现劳动保障信息共享。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积极发展面向老年人、残疾人、贫困家庭的社会福利和服务岗位,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商业和劳务服务岗位,维护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的社区保洁、保安、绿化、协助交通管理、停车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兴办劳动密集型社区就业实体,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时间等就业形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制定加强街道、社区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挖掘社区就业潜力,援助“4050”人员就业,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提供资金支持,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推动政策落实和社区就业工作。
  (二)建立健全社区为老服务体系。发展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社区老年医疗保健、社区老年文化体育教育、社区老年参与社会发展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老年服务体系,为社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机制,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良好照顾;发挥“星光计划”项目在社区的作用和“星光老年之家”的服务功能,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持;发展社区老年医疗保健、文化、体育和教育等服务,满足其多层次需要;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为离退休人员融入社区创造条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老年人群众组织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社区救助服务体系。建立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责任明确、参与广泛、运转协调、资金落实、管理规范、网络健全的新型社区救助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以社区为基础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系统,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落实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城镇特殊困难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等城市居民分类救助、专项救助制度在社区层面的运作,为城市社区居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发展社区残疾人事业,为社区残疾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服务;搞好社区优抚工作,为社区优抚对象提供救助,为退役士兵提供社区安置就业服务;创造条件发展社区慈善事业。
  (四)建立健全社区公共安全服务体系。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实现以社区治安防控网络为核心、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为基础的社区安全服务体系。加强社区警务室、治安岗亭建设,配齐配强社区民警,加强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的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治保会、保安队、治安志愿者等群防群治队伍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治安巡逻、看楼护院、邻里守望等活动,推广运用物防、技防等科技手段和措施加强社区治安防控工作,提升社区治安防范水平。强化社区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加强对社区刑释解教人员、监管对象的安置、帮教和转化工作,建立和实施社区矫正、社区戒毒等管理服务体系,有效开展社区扫黄、禁毒、禁赌和禁止非法传销等工作。建立社区居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建立畅通的民情沟通渠道,不断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开展社区普法和安全防范宣传、法制教育工作进社区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传染病、食品安全、消防等灾害事故的预警和紧急反应机制,提高社区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能力。
  (五)建立健全社区服务体系。发展社区物业管理,理顺社区物业机构、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更好地发挥作用。逐步建立和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质量可靠、便民利民的社区商业服务体系。
  四、政策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共同做好社区服务体系发展工作。各县要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7号)精神,切实将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保障。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社区服务体系发展中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多方共同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社区服务设施运行机制,形成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发展的合力。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让全社会都关心、重视、支持社区发展,努力营造共建社区服务体系的良好氛围。要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作为阶段性目标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落实到位。
  (二) 建立社区服务工作协调运行和工作机制。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劳动保障、建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环保、体育等部门要针对本部门实际积极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银行、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促进我州社区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等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支持社区服务工作;民政部门作为具体负责社区建设日常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发挥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当好参谋助手。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社区服务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社区服务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努力营造促进社区服务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各县人民政府要把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把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通过新建和改造不断完善各类服务设施。帮助社区落实开展公共服务的资金、场所和人员,对社区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性商业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手段监督管理社区服务。制定社区各类服务标准,建立社区服务工作评估体系,严格财务和审计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违纪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促进社区服务健康发展。
  (四)不断探索改进社区服务方式。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镇基层的工作力量,县城所在地的社区服务中心要不断完善功能,逐步承担起从政府、企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职能。有关部门可统一在社区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逐步实行集行政管理、社会事务、便民服务为一体的“一站式”办公模式,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将自身承担的行政性工作摊派给社区组织,对有些社区组织开展起来并具有优势的行政性工作要落实“费随事转”,为社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社区服务业务、单位服务设施向社区居民开放,探索通过委托、奖励、补助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把有关公共服务项目交给有实力的民间服务组织去运作,调动民间服务组织参与社区服务的积极性,促进社区服务工作不断发展。
  (五)明确各类建设主体的责任,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所需资金由社会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中央财政资金等多渠道筹措安排,应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并逐步提高社会资金所占比重。政府投入应成为社区公共服务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级制订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和重点,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安排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所需的资金、场所和人员,促进社区服务各项工作的落实。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考虑。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应配套建设公共文化、教育、体育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探索建立有效的社区服务资金募集方式,通过贴息补助、配套投入等灵活方式拓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社区建设。通过慈善捐赠等活动,筹集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资金。鼓励企业与社区建立共建机制,兴建社区服务设施,开展社区服务。
  (六)完善落实扶持政策,推动社区服务体系良性发展。对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地方政府要切实予以保证;对于一般性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可以在地价上适当给予优惠。充分发挥行政机制、市场机制、志愿机制在社区服务中的作用,对社区组织开展的互助性服务、志愿服务和社会力量兴办的微利性商业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对社区营利性商业服务要积极引导向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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