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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廉租住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6 生效日期: 2007-06-06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包府办发[2007]11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6)318号)精神,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工作的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和稀土高新区要在2007年全面开展廉租住房工作。现就开展廉租住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廉租住房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廉租住房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学发展、富民强市”战略的高度,把开展廉租住房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尽快成立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研究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并于6月30日前报市政府及市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字(2004)1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财力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计划和管理措施,合理确定保障范围、保障方式、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重点解决低保家庭无房户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四、在实施廉租住房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做到廉租家庭一户一档,保证廉租住房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的规范化。
  五、要认真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掌握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要规范运作方法,严格申请、审批条件,完善准入、退出机制,对廉租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状况定期核查,实行动态管理,实施廉租家庭公示制度,确保此项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六、市政府将对有关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廉租房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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