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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2 生效日期: 2007-10-12
发布部门: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巴府发[2007]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市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得到解决。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以及城镇住房价格偏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不足,导致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25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住房问题是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巴中,惠民富民、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重点要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大供应量,逐步使所有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市情,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统筹规划、逐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二)总体要求: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不断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和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城区和危旧住房改造力度,到“十一五”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市区和三县城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到2008年底,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覆盖全市所有城镇;2010年前,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15%,并逐步提高向社会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的比重。
  三、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全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中,凡人均居住房屋面积低于全市平均水平30%的,都要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镇低收入家庭。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我市城镇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三)不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全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相结合等方式进行,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每户最高不超过60元。要合理安排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的廉租住房供应方式,扩大廉租住房供应保障面。
  (四)多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量。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原有公有住房改建和鼓励社会捐赠等多形式、多途径增加廉租住房的供应。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由市和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拟定,报市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地要按照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来源主要包括:一是地方财政在年度预算中适度安排廉租住房预算资金;二是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是城镇土地出让收益的10%;四是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五是通过社会募捐等其他形式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具体的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一)严格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中低收入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原价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要合理确定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按不超过建设成本的3%、管理费用不超过建设成本的1%确定。
  (三)强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政策性住房,购买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住满5年后,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购买经济住房未住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如需退、换,须经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办理退、换手续。收回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则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退、换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市区、县城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军事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一律停止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购买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征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建房、联建房。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住房保障的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根据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应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按低限标准收取,建设项目小区以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政府负担。社会各界向政府的捐赠,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有品位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提高设计水平;要按照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的管理工作,严把工程质量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容积率、绿化率等建设指标搞好规划设计,完善配套道路、休闲场所、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安逸、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健全工作机制。市和县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制订出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退出管理办法》,实行规范化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辖区内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的建立,12月底前完成《住房发展规划》和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要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各县人民政府和市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
  (四)落实工作责任。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责任,市政府将对各地各部门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强化督查和指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目标责任,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向人代会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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