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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1 生效日期: 2005-03-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银政发[2005]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银川市辖区现行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实行的是政府定价管理方式,由自治区物价局于2001年制定。随着国家对石油成品油流通体制的改革,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汽油的比价关系确定,变动频繁。2004年3月以来,液化气的出厂价格不断浮动上涨,致使执行政府定价的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亏损严重,如不对现行的价格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将会影响民用液化气的正常供应。为了确保居民民用瓶装液化气的正常供应,市政府组织专家对民用液化气的生产、供应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测算,并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银川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听证会”,对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全面论证,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请示自治区物价局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决定我市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方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从2005年3月1日起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液化气销售价格管理方式改为政府指导价。按照反映市场供求、补偿合理成本、依法纳税、合理盈利、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由液化气经营企业每3个月为一个周期,按液化气加权平均进价加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固定运营成本,制定液化气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后执行。作价公式为:每公斤液化气销售价格=[每一个周期每吨加权平均进价(不含税)+固定运营成本元/吨]×(1+实际税率)÷1000(尾数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2005年3至6月市辖区内民用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为:[2649(不含税)+714] ×(1+13%)÷1000=3.8(元),即每公斤3.8元。上述价格各液化气零售企业可以下浮,不得擅自上浮。
  二、在3个月的价格执行周期内,如液化气购进价格上涨幅度超过现执行每吨加权平均进价15%,液化气经营企业可及时提出调整液化气指导价格的申请,报市物价局审核备案。
  三、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后,市辖区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液化气供应证》的城市低保户统一在银川市煤气供热总公司换气,按每瓶36元的价格每年供应6瓶(12.5公斤装)。具体操作办法由银川市建设局、民政局会同煤气供热总公司制定。银川市煤气供热总公司统一建立台帐,年底统计实际供应数,与市财政局、民政局核对结算,差额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贴,待今后自治区调增低保金标准时取消补贴。以前不是银川市煤气供热总公司的低保用户需到该公司入户的,必须提供1只合格的钢瓶,由银川市煤气供热总公司免费入户,入户时免费检测钢瓶。
  四、建立液化气气源价格监控制度。为及时掌握市场液化气进价变化情况,市物价局要建立液化气气源价格监测制度,及时监测中国石油集团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实际销售价格。宁夏大元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每月定期向市物价局报告气源出厂销售价格的变动情况。各民用液化气经营企业每季度向市物价局报告液化气的加权平均进价,并备案实际零售价格。
  五、物价部门要对各液化气销售企业实行价格成本监审,每个季度进行一次成本监审。
  六、强化政府调控,保持民用液化气零售价格相对稳定。民用液化气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后,如液化气气源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前一周期指导价50%时,市物价局可根据《价格法》规定,实行零售限价管理,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七、强化市场价格行为规范。此次价格调整后,在市辖区内,液化气单位价格执行统一指导价格(按公斤销售),所有民用液化气经营企业,不分所有制形式,都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供气站点要公布市物价局、技术监督局的有关规定,公布实际零售价格、毛重、净重,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同时,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短斤少两和掺杂使假,确保所供液化气的质量、计量和残液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违规经营者,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市县实际确定具体指导价格。
二〇〇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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