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 2007-12-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川价发[2007]232号
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粘菌素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4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附表中未列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和规格,各生产经营企业尽快向我局上报。我局将于2008月1月31日前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布我省未列剂型及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调整价格后药品销售数量产生明显变化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8年1月7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