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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2 生效日期: 2007-12-12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目前,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问题比较严重,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加紧迫感和责任感,做好新形势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近期我市已相继出台《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07〕44号)、《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石政发〔2007〕55号)和《关于水质考核点位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的通知》(石政发〔2007〕60号),对我市水污染综合治理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提出了全面、有效的措施。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打响水质达标攻坚战,尽快改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做好今年及“十一五”后三年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决摒弃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落后观念,采取超常规手段和果断措施,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处罚到位、追究责任到位,大力推进污染减排,确保重点流域水质明显好转,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繁荣、文明、和谐的新石家庄打下良好基础。
  二、主要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阶段目标要求和全市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2008年底前,磁河、滹沱河、邵村排干渠、汪洋沟、洨河等河流的出市断面COD浓度低于200mg/L,石津渠基本达到Ⅴ类标准;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控制在12.69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1.2%;《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海河规划》)中确定的辖区工程项目,建成投运率不低于50%;市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5%。2010年底前,磁河、滹沱河、邵村排干渠、汪洋沟、洨河等河流的出市断面COD浓度低于150mg/L,石津渠水质达到Ⅴ类标准;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8.0%(COD年排放量控制在11.73万吨);《海河规划》中确定的辖区工程项目全部投运;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90%,城市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0%。岗南水库、黄壁庄水库水质主要指标稳定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标准。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
  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抓好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部分县(市)、区的污水处理厂要力争提前建成并投入使用,进度落后的县(市)、区要抓紧落实各项工作。力争到2008年底,我市基本实现每个县都建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目标。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桥西污水处理厂在2007年底之前,在进水口安装COD自动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局联网;现有设施技术改造资金列入2008年城建资金年度预算,2008年6月底前恢复日处理16万吨污水的设计处理能力;尽快启动桥西污水处理厂二期扩建工程,2009年底前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市建设局负责,尽快组织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对桥东污水处理厂试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会诊,提高处理能力,早日通过验收;全面实施桥东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工程,2008年底前投入使用;2009年底前启动桥东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市滹沱河生态开发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加快滹沱河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确保2009年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正式投入使用。市园林局负责,抓紧实施西北水利防洪污水处理工程,2009年底前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鹿泉市政府负责,抓紧实施西部上庄污水处理工程,2009年底前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市建设局、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良村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2010年底前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无极县政府负责,抓紧调试无极县污水处理厂,确保2008年3月底前通过验收;在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出水口安装COD自动监控装置,与环保部门联网,并完成污水处理厂出水改排滹沱河可行性论证。藁城市政府负责,其污水处理厂尽快实现正常运行,确保2008年3月底前通过验收;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确保2008年3月底前通过验收,实现达标排放。上述两家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出水口要安装COD自动监控装置,并在2008年3月底前与环保部门联网。灵寿县、赵县政府负责,加快建设配套市政管网,将城区及工业区所有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纳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并尽快完成污水处理厂试运行工作,确保2008年3底前通过验收,验收前要完成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栾城县、元氏县、矿区政府负责,确保其污水处理厂2008年6月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试运行时要完成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栾城县政府负责,尽快启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2010年底前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井陉县、高邑县、深泽县政府负责,确保其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试运行时要完成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晋州市、栾城县、行唐县政府负责,确保晋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栾城县窦妪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行唐县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试运行时要完成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赞皇县政府负责,确保其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开工建设,2009年底前建成并通过验收;试运行时要完成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安装工作,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新乐市、正定县政府负责,确保其城区污水管网及再生水处理工程在2008年底前开工建设,确保2009年底前投入使用。
  2.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加大对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确保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满足设计要求。
  3. 市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要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营;市财政局要对这项工作给予全力支持。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列入专项资金,全额用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及运营。
  4. 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市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源用户)的收费政策、标准及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率和收费标准,确保污水处理厂在“保本微利”的前提下能够正常运行。2007年底以前,市区和各县(市)都要按要求对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其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今后三年逐年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满足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要求。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费用差额予以补足,以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5.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依各级环保部门提供的达标处理水量,作为同级财政部门核拨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的重要依据。
  6. 市建设局会同市环保局每季度对筹建及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进行调度,并在新闻媒体公布建设进度。
  7. 市建设局对在建污水处理厂提出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标准、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验收时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与污水再生利用统筹考虑,2010年城市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0%;根据国家修订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现有污水处理厂按照国家新的排放标准要求,制定达标工作方案,并逐步实施。
  8. 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及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事改企和公司制改造,2008年底前将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
  9. 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环境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2次现场监察,并进行监督性监测,促进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率的提高。
  10. 各级发改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厂但无故不运行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加大对排污企业监管力度
  1.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逐个排查辖区内工业企业,特别是要详细核实近两年来在国家、省和我市各种环保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及被挂牌督办企业落实整改要求的完成情况。对查出的严重超标的违法排污企业及屡查屡犯、偷排偷放的企业,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并暂收排污许可证;当地政府要对上述排污企业全部下达停产整治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对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期间要限产限排,确保排污达标,逾期完不成整治任务的,责令停产整治。以上工作要在2008年1月15日前完成。逾期未能完成排查任务,要追究环保部门责任;对排查出的违法排污企业没有实施停产整治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责任。
  2.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量化管理、点状监督、责任到位、公众参与”管理模式,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水污染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保证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占全市污染负荷80%以上的162家水重点污染单位,作为重点环境监管对象,每月至少进行2次现场监察,每年进行4次以上监督监测。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屡查屡犯、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给予高额高限处罚,并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3. 各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求新建项目排水必须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分别接入相应市政管网,在与市政排水管线接通管的前端,须设置检查井,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手续;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立即会同同级环保部门对现有企业排水去向进行全面清查,对排入市政管网的,于2008年1月底前建立检查井位置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对厂区外接入市政管网处未设置检查井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列入本级年度市政改造计划,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结合市政工程改造进行完善,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底,否则市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环保部门不予审批该企业改扩建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集中整治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
  1. 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但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污水排放不能达标的,要进行限期整顿,并对有关重污染企业进行限产限排。对废水需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的新建项目暂停审批。
  2. 未经市环保局审查同意,各县(市)、区不得将工业企业排放废水执行标准放宽为三级标准、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指标或预处理标准;其中,位于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地的企业,按照《石家庄市岗南、黄壁庄水库水源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3. 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速度。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做到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时设计,配套管网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对建成的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钢铁(含焦化)、食品(含淀粉)、酿造、皮革、电镀等10个重污染行业,在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的基础上,纳入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的管网。
  (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负责,市发改委会同市环保局协调配合,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环保政策及排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企业整治工作。以赵县的淀粉行业,无极县、辛集市的制革行业,晋州、藁城、鹿泉、栾城的造纸行业、深泽县的制皂行业等重污染企业为重点,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规模小、污染重的落后生产能力。2007年底前,取缔所有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皮革加工(含后整饰工序)企业和园区,取缔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分阶段取缔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2007年底前,取缔排放不达标的年产3000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2008年2月底前,取缔排放不达标的年产5000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2008年底前,取缔排放不达标的年产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
  2.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全市不再新建化学制浆生产线;禁止新建单条生产线生产能力小于年产30 万吨新闻纸、年产10万吨文化用纸、年产30万吨箱纸板和白纸板、年产10万吨其他纸板项目;“十一五”时期,原则上不再新建淀粉生产企业;禁止新建固定资产投资600万元以下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原药制造企业;积极发展皮革深加工产业,提高皮革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不再新增原皮加工生产能力和加工园区。
  (五)强化重点区域动态管理,全面实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
  1.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排污状况,动态调整辖区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和入河污染源档案,建立动态数据库。2008年底前,所有排污单位必须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2.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后期环境监管,确保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应在3个月内进行环保验收,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不申请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停止生产,绝不允许以试生产为名违法排污。
  3. 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造纸、医药、纺织、印染、化工、钢铁、食品、酿造、皮革、电镀等10个重污染行业日排水量100立方米或日排COD30千克以上的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行全天候、全自动监控。2008年6月底前,国家、省、市控重点污染源和污水处理厂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都要纳入自动监控范围。
  (六)开展生态补水试点,提升水环境容量市水利局、市园林局、市城管局负责,结合滹沱河综合整治规划和石家庄都市区水系规划的建设实施,逐步建立以滹沱河、洨河为重点的河流生态补水试点,积极探索解决我市各条河流长年无地表径流、丧失自净能力的现状,多渠道、多手段改善我市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
  四、建立水质考核机制
  (一)市环保局要加大对各县(市)、区水质考核点位监测频次,定期分析水质变化原因,并编制考核点位水质通报,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
  (二)实施环境质量与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制度。对连续两个月水质考核点位超过考核指标一倍以上的县(市)、区,由市环保局提出区域限批预警;如预警后两个月内整改无明显进展,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三)自2008年1月起,实施水环境质量奖惩制度。按照市政府《关于水质考核点位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的通知》规定,各县(市)、区水质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与财政挂钩,达不到目标值的,由市财政局从各县(市)、区年度经费直接扣缴不同额度的资金。
  (四)继续将各县(市)、区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水质考核点位的水质改善情况作为对当地政府年度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达不到任务要求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撤销授予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
  (五)实行重点治污工程和水质目标领导问责制。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未达到目标要求,延迟半年且当地水污染严重状况无明显改善的,由市委、市政府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延迟三个季度的,对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纪律处分;延迟一年且当地水污染严重状况仍无明显改善的,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指挥部,冀纯堂市长担任指挥长,朱浩文常务副市长、蒋洪江、马玉文、张发旺、张殿奎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市政府蒲国良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电业局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朱浩文常务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蒲国良副秘书长、市环保局齐惠明局长担任。实施重点河流市级领导分包责任制(见附件),加强对重点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进展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抓好本地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的开展,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二)按照国家和河北省要求,市政府调整完善我市水污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和水质控制指标,重新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石家庄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县(市)、区政府和发改、财政、环保、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尽快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要把涉及水污染防治的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从产业政策、投资建设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督,并加强对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以及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市财政局要安排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所需资金,并研究制定我市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源用户)的收费政策、标准及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市建设局要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市工商局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不予注册登记或发放营业执照。供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市环保局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市委、市政府进行汇报。要针对部分地方存在的政府地方保护、企业偷排和超标排污现象,加大查处力度。依照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四)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及时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部门要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并跟踪报道整改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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