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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7 生效日期: 2007-10-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取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政府投入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市本级资金或者市本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县(市、区)政府资金或者县(市、区)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市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对县(市、区)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计。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有异议的,由市审计机关指定管辖,避免重复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项目审计结果报告作为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移交和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和评价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县级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接受同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制度。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确定重点审计项目,连同审计事项一并告知有关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投资项目审计,按年度审计计划项目管理。

    第八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可以从前期准备阶段起派驻审计特派员。
  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不得替代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九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招投标应当通知审计机关介入监督,招标结果报审计机关备案。开工前向审计机关报送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条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结算。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自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提交竣工决算报表等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确有必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
  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竣工决算审计后,依据审计结果结算工程价款;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财政、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审计机关部门财政预算或者政府投资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事项包括: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年度计划)、竣工等手续的合法性以及概算调整、追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二)项目法人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以及其它有关建设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包括资金筹集与融资渠道的合法性、建设资金到位的真实性和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资产购置、建设成本、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等;
  (四)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控制的有效性;
  (五)竣工工程概算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根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境指标,检查建设项目各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因素;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内容包括:
  (一)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事先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收支相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有关的事项;
  (三)向金融机构查询被审计单位的各项存款,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暂时封存的措施;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且制止无效时,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直接相关的款项,或者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已拨付的款项;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事先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机关予以注明;提出意见的,审计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认定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审计报告外,还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一)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
  (二)建设概算外工程的;
  (三)工程结算多计或者少计工程款项,或者多付工程款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或者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侵占、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或者基建收入的;
  (六)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或者隐匿结余资金的;
  (七)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审计决定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在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的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制作审计移送处理书,连同相关资料移送有关部门: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活动未依法经过招标投标,或者违法分包、转包的;
  (二)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的;
  (三)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
  (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不完备,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五)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造成预算严重失控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收到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在3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移送,任何人不得隐瞒或者阻扰。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或者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问题的;
  (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6月1日印发的《阜阳市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阜政秘〔200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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