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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用语用字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4 生效日期: 2006-05-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工商通告[2006]1号

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用语用字,实现我市广告用语用字基本规范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我局决定开展规范广告用语用字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立即对广告、招牌(门牌)用语用字进行自查自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广告、招牌(门牌)的用语用字,并于5月30日前完成整改规范工作。
  二、各单位的广告、招牌(门牌)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使用错别字;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样;
  (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三、题词和招牌(门牌)的手书字为繁体字、异体字的,或者广告中出现与原形一致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可以保留。
  四、各相关单位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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