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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8 生效日期: 2007-10-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余府办字[2007]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绿色生态江西建设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新余生态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新余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行动方案》、《新余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新余市袁河、孔目江沿线超标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新余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新余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新余市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等七个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增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相关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要明确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制订行动方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对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反馈。年底,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各地开展专项行动,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七个专项行动顺利实施。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一:新余市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通过连续三年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到2010年全市所有工业园区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实现未经处理污水“零排放”,即达标排放。
  二、主要措施
  ㈠彻底清理县(区)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对限制执法人员入园履行环境执法职责、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承诺不交或包干缴纳排污费和违规不予处罚的,一律予以纠正。
  ㈡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新上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㈢对未办理环评手续和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给予处罚。
  ㈣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㈤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金;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㈥三年内所有工业园区分批建设集中污水处理厂;对园区内污水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停产整治,同时,对入园企业限产限排。在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前,督促检查各入园企业污水达标排放。
  三、时间安排
  ㈠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
  县(区)环保部门通过排污申报、资料查阅、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手段,对入园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档案。根据三年内建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要求,提出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计划,于9月30日前报市环保局。
  ㈡环境违法行为集中整治阶段(2007年9月―12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严肃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市环保局组织对县(区)工业园区开展督查工作,进行明查暗访。
  ㈢污水处理厂建设阶段(2008年1月―2010年11月)
  三年内全市2个工业园区均要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中2008年新余经济开发区完成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2010年前完成分宜县城西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县(区)要根据要求做好计划,确保集中污水厂在规定时间内建设完成。
  ㈣总结提高阶段(2010年12月)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认真总结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提交工作总结。
  四、具体要求
  ㈠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县(区)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㈡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的企业进行处理;发展与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设备和产品;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对被当地政府明令关停的企业,电力部门负责拉闸停电,银行机构负责停止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需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环境管理职能,积极配合开展工业园区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
  ㈢依法行政,加大查处力度。各县(区)要认真解决当前工业园区环境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对以发文件、挂牌等各种方式限制、阻碍执法人员入园检查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要坚决纠正;对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企业,一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没有按时完成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采取“区域限批”措施,严格控制入园建设项目。
  ㈣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一次本地区工业园区未经处理污水达标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每年底提交工作总结,市环保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并报送省环保局。
  附件二:新余市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控制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市中心城区淘汰并拆除所有燃煤锅炉,淘汰一批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的锅炉;市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油烟实现达标排放,油烟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加强市城市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二、工作措施
  1、科学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管理办法。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普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市中心城区所有燃煤锅炉、原煤散烧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的锅炉认真摸查并建立档案,制定拆除、淘汰计划,逐步拆除中心城区所有燃煤锅炉,淘汰一批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的锅炉;加强城区民用炉灶燃料结构的调整,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在2009年底以前要全部采用燃气、轻油、电和固硫型煤等清洁能源,实现燃料清洁化。
  2、在原有开展城区油烟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服务企业采取限期治理、关停取缔等措施,使城市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油烟实现达标排放,油烟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不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确保整治效果。
  3、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严禁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定点检测工作的监督,推进在用机动车尾气监督抽测工作的实施,通过严格执法使有关规定得到全面执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合格率达90%以上。鼓励发展清洁燃料车和公共交通系统,推动机动车尾气末端治理设施的安装,逐步淘汰尾气严重超标的旧机动车辆,控制机动车污染。
  三、时间安排
  ㈠安排部署阶段(2007年9月20日-2007年9月30日)
  市环保局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㈡具体实施阶段(2007年9月30日-2009年10月31日)
  1、2007年年底前,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以及高污染燃料销售、使用、转运、存放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完成中心城区内燃煤锅炉、使用原煤散烧民用炉灶及其他污染严重锅炉的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制定锅炉和原煤散烧民用炉灶的淘汰计划;完成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企业的摸底调查并建立档案,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采取限期治理、关停取缔等措施,中心城区油烟治理达标率达到80%以上;实施在用机动车的监督抽测工作,机动车尾气合格率达90%以上。
  2、2008年年底前,完成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下(含4吨)的燃煤锅炉及其他污染严重锅炉工作,继续对中心城区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饮食服务企业采取限期治理、关停取缔等措施,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城市油烟污染得到基本控制;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和监督抽测得到全面实施,淘汰一批尾气严重超标的旧机动车。
  3、2009年10月底前,拆除4吨以上燃煤锅炉,淘汰使用原煤散烧的民用炉灶,全部采用燃气、轻油、电和固硫型煤等清洁能源;建立饮食服务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监督,规范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抽测。
  ㈢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日-2009年11月30日)
  1、2009年11月底以前,市环保局对此次专项行动予以总结,并向省环保局报送总结报告。
  2、2009年11月底以前,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对专项行动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建立健全城市中心区有毒有害气体零排放的长效监管机制。
  3、2009年11月底以前,市环保局对整个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向市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四、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环保部门组织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经贸部门会同环保、质监等部门,对中心城区内锅炉使用及分布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据此制定禁燃区内燃煤锅炉分批淘汰计划。环保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对油烟排放超标的饮食服务业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环保、公安部门要做好城市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理工作,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检测机构进行委托并加强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用机动车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且无法修复的,公安部门要依法强制报废并办理注销登记,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不予通过年检。
  五、具体要求
  ㈠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工作目标、工作措施、时间安排、职责分工四个明确,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㈡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与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㈢抓好宣传,加强监督。要加强专项行动的宣传,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行动的开展。通过开通投诉热线,邀请媒体参与等方式,及时认真地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
  附件三:新余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清查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为重点,查处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年底前彻底取缔我市生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排污口反弹)内的所有排污口,实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
  二、主要措施
  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水排放口一律依法拆除、搬迁。
  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的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清理搬迁。
  ㈢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产业化养殖一律取缔。
  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法规及造成生态破坏,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时间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在巩固“5.31零点行动”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成果的基础上,启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工作。围绕年内实现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目标,开展动员部署。
  ㈡全面整治阶段(9月30日-9月31日)
  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违法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治措施。为巩固“零点行动”成果,防止污染反弹,由市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开展“零点行动”回头看活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㈢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
  认真总结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集中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将工作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局。
  四、具体要求
  ㈠各级政府是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各级环保部门为牵头单位,发改、经贸、监察、工商、司法、安监、电力、建设、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㈡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影响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㈢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迎接省政府对我市开展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的检查。
  附件四:新余市袁河、孔目江沿线超标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㈠袁河、孔目江沿线废水实现达标排放。
  ㈡清理袁河、孔目江沿线陆域一公里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取缔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一批小造纸、小皮革、小化工等企业和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及污染严重的小洗渣、小造粒企业。
  ㈢通过加强环保审批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促进袁河、孔目江沿线地区产业升级、污染减排。
  二、主要措施
  ㈠根据水(环境)功能区划,袁河、孔目江严格执行(GB3838-2002)Ⅲ类标准,孔目江、仙女湖生活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实现污水零排放。
  ㈡对袁河、孔目江沿线排污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近岸污染源。
  ㈢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否达到区域环境容量和总量控制要求,能否连续稳定达标排放为标准,分别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造纸、小皮革、小化工等企业和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及污染严重的小洗渣、小造粒企业。
  ㈣在袁河、孔目江沿线一公里范围内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门槛,采取上收一级审批的措施,原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全部上收到市环保局审批。
  ㈤加快分宜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分宜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力争在2007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三、时间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9月20日-9月3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
  ㈡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袁河、孔目江沿线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建立袁河、孔目江沿线污染企业档案,提出关闭、取缔及限期治理企业的名单并进行自查自纠,于10月20日前将调查报告、取缔关闭及限期治理企业名单等相关材料报市环保局。
  ㈢集中整治阶段(10月21日-11月30日)
  坚决取缔孔目江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淘汰孔目江及袁河沿线小造纸、小皮革、小化工、小造粒、小洗渣等企业及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畜禽养殖场。
  ㈣督查和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市环保局组织对县(区)袁河、孔目江沿线超标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集中力量重点对部分行业进行抽查。各县(区)于12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总结,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具体要求
  ㈠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保局。要研究制定袁河、孔目江沿线超标污水零排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处理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问题。
  ㈡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环保部门负责拟定对袁河、孔目江沿线排污单位的取缔关闭及限期治理计划,并报政府批准实施;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分宜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分宜县工业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发改、经贸部门牵头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设备和产品;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企业予以取缔;对被当地政府明令关停的企业,电力部门负责停止供电,银行机构负责停止贷款,工商部门负责吊销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企业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负责对需追究行政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㈢加大督查力度。市专行动领导小组要提前组织对袁河、孔目江沿线排污单位进行督查,切实落实各项要求,杜绝专项行动的死角,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发现所辖县(区)政府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要进行挂牌督办。
  附件五:新余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城东污水处理厂2007年底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2008年底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污水处理费如期调整到规定的标准。2010年城东污水处理厂达到满负荷运行,实现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零排放”。
  二、主要措施
  ㈠由市规划设计院对我市城市排水现状作进一步调查,根据排水规划提出我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方案,完善污水收集管网设计。
  ㈡采取招商引资方式解决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资金。
  ㈢2007年底前完成廖家江排水体系劳动路立交桥至五一路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
  ㈣2008年7月底前完成孔目江排水体系仙来大道以北至新纺污水收集管网配套建设;结合抱石大道、仙来大道改造工程对排污系统实行雨污分流制改造。
  ㈤2008年底前新余经济开发区完成污水输水管网和提升泵站建设,联通城东污水处理厂污水输水主干管向污水处理厂输送城市生活污水和经预处理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送水。
  ㈥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规划、发改、水利、环保等部门和设计单位结合袁河抬水、抱石大道、春龙大道延伸工程建设要求对袁河城市生活污水收集进行项目调研论证,提出项目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进行设计,组织施工,2009年左右输送抱石大道、团结西路以南城市生活污水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㈦突出抓好工业废水排放和污水处理厂进出厂水质的监管。工业企业要按规定建设完善废水预处理设施,严格执行国家排污标准,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进入城东污水处理厂进行再处理。城东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进水、出水流量计和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工艺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并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停运报告制度,制定完善的应急处置方案。
  ㈧按照省人民政府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要求,2008年底之前污水处理费调整至0.6元/吨,2010年底调整至0.8元/吨以上。分宜县在2008年必须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并按不低于0.5元/吨的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㈨在2010年前做好城东污水处理厂扩建准备工作,适时进行污水处理厂的扩建。
  ㈩加强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争取国债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并督促执行到位;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拨付;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查处企业违法排污和超标排污行为;监察、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照其各自分工,充分履行职责,加大对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时间安排
  ㈠调查摸底阶段(2007年8月-9月)
  根据本方案要求,对城市排水系统、污水管网收集情况以及排水户排水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档案。城市排水情况、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于9月30日前报送市建设局,再由市建设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建设厅。
  ㈡集中建设和整改阶段(2007年10月-2010年6月)
  在调查摸底基础上,针对本市存在薄弱环节,倒排时间,加大力度,确保工程如期完工。自觉接受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对我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情况、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情况、污水处理费开征情况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
  ㈢总结考核阶段(2010年7月-2010年12日)
  认真总结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提出健全长效机制的措施。做好省政府对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附件六:新余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我市目前共有燃煤锅炉380余台,其中4吨及4吨以上的77台,国家明令淘汰锅炉8台(7台4吨、1台2吨)。根据省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方案和市政府工作要求,确立工作目标为:2007年12月31日前全市淘汰燃煤锅炉12台,其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一台、北湖宾馆两台,万年青商务大酒店一台、国家明令淘汰锅炉8台(江西燕京啤酒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分公司KZL4―13、江西钢丝厂KZL4―13、分宜爱生纸厂KZL4―13、分宜苑坑卫生纸厂KZL2―1.0、新钢薄板厂KZL4―13、新钢炭素公司新炭厂KZL4―13、新钢特钢公司钢管厂2×KZL4―13)。2008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09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上的燃煤锅炉。
  二、主要措施
  ㈠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在所辖中心城区逐步全面淘汰各类燃煤锅炉,严禁新建此类项目。
  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对高耗能、高污染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实施淘汰改造。
  ㈢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砖瓦行业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依法予以淘汰。
  ㈣新建项目和改造项目严禁采用落后设备和技术。
  三、时间安排
  ㈠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31日)
  召开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宣传整治燃煤锅炉的精神和要求,提高全社会节能与环保意识,营造治理燃煤锅炉舆论氛围。
  ㈡组织实施阶段(9月1日-11月30日)
  经贸、环保、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淘汰对象予以鉴别,并按标准进行检测,确立2007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锅炉名单。督促企业及有关单位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对拒不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㈢整改验收阶段(2007年12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2007年12月1日开始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单位对我市城区燃煤锅炉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燃煤锅炉一律实行停产整顿,直到验收合格;对应拆除而未拆除的锅炉坚决予以取缔,捣毁设施,彻底消除使用能力。到2008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内4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09年底前,拆除中心城区所有的燃煤锅炉。
  四、具体要求
  ㈠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成立市淘汰燃煤锅炉(窑炉)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经贸委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环保、工商、建设、公安、电力、质监、安监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㈡明确责任,加强配合。各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重点淘汰城区对人民生活及城市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燃煤锅炉和其他区域的高污染、高耗能的燃煤锅炉(窑炉)。
  ㈢强力推进。为确保整治效果,各职能单位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扎实推动整治活动开展。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责令关停。拒不执行决定、逾期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七:新余市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一、整治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切实使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水平得到明显改善,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遏制。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㈠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市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抽调市安监局、发改委、经贸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工作人员,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专家组,负责专项整治技术工作。
  ㈡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部门、经济贸易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级政府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检查尾矿库整改建设项目的标准和备案情况,监控尾矿库运行状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逐级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整治工作实施步骤
  ㈠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下半年)。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进行广泛宣传(10月中旬完成);全面开展尾矿库的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尾矿库(10月底前完成);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11月底前完成);检查各地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12月底前完成)。
  ㈡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㈢巩固成果阶段(2009年上半年)。继续做好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问题突出的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四、核查和整治工作重点
  ㈠核查的主要内容
  1、核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核准或审批的情况。
  2、检查尾矿库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和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
  3、检查尾矿库是否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的情况。
  4、检查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情况。
  5、检查尾矿库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
  6、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期服役、有垮坝险情的情况。
  7、检查尾矿库是否存在影响公路、铁路、饮用水源安全的情况,尾矿坝下游是否有居民区或重要设施的情况。
  8、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9、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0、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㈡整治的主要内容
  1.对于非法生产、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尾矿工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五、整治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有尾矿库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要建立领导小组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要建立专门机构,做到人员、工作日查,办公地点和办公条件等落实。领导小组要定期开会,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㈡制定实施方案。有尾矿库的县(区)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对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
  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环境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许可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㈣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为了推动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县(区)应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市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要做好迎接省、国家等部门来我市进行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㈤严格情况报告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有关县(区)每季度要向市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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