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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卫生厅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9 生效日期: 2007-11-09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厦卫监督[2007]46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管,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的健康权益,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现将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法监[2007]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卫生局应当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放射诊疗许可工作;在2007年11月20日前将填报《放射卫生被监督单位信息卡》送市卫生监督所放射与职业卫生监督科。全市所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即2007年6月30日前已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其它医疗机构在2008年4月30日前向市、区卫生局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2008年3月1日起仍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不得再从事放射诊疗工作;其余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2008年9月1日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不得再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二、根据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十一 条规定和《福建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结合我市放射诊疗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市卫生局负责由市卫生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转报工作;区卫生局负责由区卫生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转报工作。
  三、《放射诊疗许可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许可证正副本的格式要求进行编号,格式为:闽卫放证字(年份)第××××××号,其中第一位为辖区码 (即:省级颁发的取“0”、厦门市级的取“2”),第二、三为区代码(思明区01、湖里区02、海沧区03、集美区04、同安区05、翔安区06),第四到六位为顺序码从001开始编号。
  四、各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卫生部门有关放射诊疗管理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85号)精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行为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卫生监督所具体协助市卫生局对市卫生局管理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资料审查及现场审核工作。
厦门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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