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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2 生效日期: 2007-11-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函[2007]33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动员
  一是要成立领导组织机构。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推广工作的组织领导,我省将成立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由陈滨副局长担任组长,省局征管处、信息中心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系统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业务组(由征管处负责)、技术组(由信息中心负责)等专业组人员组成,制定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推广工作的具体安排,负责核定定额系统的培训、指导,落实个体税收征管业务规范,进行新老两套系统的数据衔接,系统维护。要求各设区市均应成立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征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对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推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推广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是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的推广工作对内会带来管理个体工商户税务干部工作压力,对外会触动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因此,在推广工作中,各级国税机关对内面向税务干部要做好充分的动员培训工作,规范数据采集,严把数据录入质量关;对外面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内求全体税务干部的齐心协力,外求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配合。各市县(区)国税局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报道工作;同时,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加强与工商、地税及乡镇街道等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组织的作用,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推广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宣传、培训阶段
  省局将于12月中旬进行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在12月中旬前完成推广领导小组及下设办事机构的设立,确保人员到位,12月底前完成宣传培训工作。
  (二)制定业务规范
  省局根据税收管理员平台中定额系统,归集各地上报的行业分类、定额项目、定额要素、定额调整系数,确定省局相对统一规范的行业分类、定额项目、定额要素体系,并进行省局系统的初始化设置。各地开展典型调查,根据实际分级选定本地区适用的定额项目、确定定额标准、调整系数。此项工作在12月底前完成。
  (三)试运行阶段
  从2008年元月起,所有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全部由综合征管软件2.0版中个体定额系统生成,省局将于2008年2月28日前完成从税收管理员平台中定额数据导入综合征管软件2.0版中个体定额系统,实现所有纳税人在新系统中进行试运行。要求各地要注意分析、对比新的电子定额系统与原定额系统的差异,并将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集上报。
  (四)正式上线运行阶段
  2008年3月31日前,根据各地试运行的情况,修正调整系统参数,税收管理员平台中定额系统停用。新系统正式运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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