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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物价局、四川省绵阳市旅游局关于旅游线路报价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5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绵阳市物价局四川省绵阳市旅游局
发布文号: 绵价发[2006]3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旅游局,四川省科学城物价局、旅游局:
    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5〕207号《关于加强我省旅游线路价格管理的通知》精神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旅游局川价发〔2005〕241号《关于旅游线路报价管理的通知》要求,针对目前我市旅游市场现状和各旅行社对旅游线路的价格执行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行社线路价格和遏制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的恶性竞争,我们特制订了三条旅游线路的市场价格参考价以及报价备案办法。现将三条旅游线路价格情况和实施办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制定并公布绵阳境内为出发点到九寨沟——黄龙景区;乐山大佛——峨眉山景区;蜀南竹海——西部大峡沟景区为旅游目的地的三条旅游线路市场参考价,并作为监控旅游企业对外正常成本报价的依据(参考价附后),该价格为最低限价。
    二、旅游线路市场参考价格主要由以下部分构成:1.餐费;2.住宿费;3.交通费(指长途、短途公路及水路运费);4.游览费(包括景区门票和合同内的景点缆车、索道和交通费);5.综合服务费(包括导游、人工、通讯等费用);6.税利;7.其它(包括保险费等)。
    三、旅游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费用构成,结合提供不同档次的服务接待标准,在政府公布的旅游线路市场参考价的基础上,自主确定本企业的旅游线路价格,并填报《旅游线路价格备案表》(一式三份)报同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旅游企业在旅游服务内容、条件和成本发生变化,且旅游线路价格低于原备案价格时,旅游企业应重新填报《旅游行路价格备案表》备案。
    四、旅游社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格薄),并标明旅游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价格。涉外旅游社需同时用英文或两种以上文字标明。
    五、各旅行社应在公布旅游线路市场参考价之日起20日内按本通知规定向同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六、价格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旅游社《旅游线路价格备案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手续,并由市物价局、旅游局向社会公示。
    七、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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