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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关于在亚洲地区控制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北京声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23 生效日期: 1995-10-23
发布部门: 国家濒管办
发布文号:

  在中国国务委员宋健先生的提倡下,亚洲部分国家和地区控制野生动植物贸易研讨会于1995年10月23-24日在北京举行。我们,来自下列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出席了由中国林业部主办的这次会议:阿富汗伊斯兰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柬埔寨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日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蒙古、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菲律宾共和国、大韩民国、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和香港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公约)秘书处、国际野生物贸易调查委员会(TRAFFIC)、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也派员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就如何通过区域间合作以有效地打击野生动植物贸易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达成如下共识:
  意识到野生动植物作为可更新的、宝贵的自然资源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的巨大的和不可取代的功能;
  认识到亚洲是野生动植物资源最丰富的地区之一,本地区的人民利用野生动植资源的历史源远流长;
  强调各个国家对其野生动植物资源拥有永久主权,同时各国肩负着保护与发展这些资源的责任;
  注意到亚洲众多的人口和迅速的经济发展给野生动植物带来的巨大的压力;
  进一步意识到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在亚洲地区依然存在,而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是刺激偷猎活动的主要根源;承认亚洲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保护野生动植物方面已经付出艰苦的努力,并取得了一些令人鼓舞的成就,但是,有效地缓解非法贸易对野生动植物所造成的压力尚需作出更多的努力;进一步承认为通过各种途径开展更频繁、更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以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则需要更多的政治承诺;赞扬本地区一些国家为建立双边和多边合作机制所作出的努力;进一步强调所有相关国家对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所通过的<<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以及<<公约>>所承担义务;
  我们特发表如下声明:
  1、 有关国家和地区将以此作为密切合作的开端以共同寻找控制野生动植物贸易的各种方法和途径;

  2、 这些国家和地区应在立法和政策制定方面相互交流,以便采取协调一致的行为,而且,如可能,各国政府应努力达成跨部门、跨地区的政策和战略的和谐一致;

  3、 考虑到加强执法工作是有效地抑制非法贸易的关键环节,我们将致力于建立亚洲控制野生动植物贸易的执法合作机制,包括与国际刑警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合作;

  4、 有关国家将通过加强边境、海关管理,控制野生动植物走私。各国政府应根据〈〈公约>>的规定并结合国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控制野生动植物贸易;

  5、 会议欣赏中国政府在野生动植物的人工饲养工作以及传统药品替代物的开发利用方面所做的努力,但建议在继续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应适当考虑并充分保障目前种群很多但将来可能濒危的野生物种的状况;

  6、 会议欣赏中国政府为开展药用濒危物种替代品合作研究方面所做的努力,但是,为使其它国家或机构能参与合作研究或从中受益,此类研究成果应定期通报>秘书处以便向缔约国散发;

  7、 我们将合作制定和实施能力建设项目,包括举行区域执法人员培训班和公众宣传活动,以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和公众保护意识;

  8、 强烈督促本地区所有非>缔约国应积极考虑尽早加入>;

  9、 我们欢迎国际组织在控制野生动植物贸易方面与本地区开展富有建设性的合作,并要求双边和多边援助机构为控制野生动植物贸易提供更多的援助;

  10、我们强烈督促有关国家机构加强对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的控制,不仅在边境地带,还包括在其境内;

  11、没收的标本应按照<<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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