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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2 生效日期: 2007-12-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发[2007]215号

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
    现将《扬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扬州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意见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探索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6〕17号)和《江苏省省属企业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省国资委苏国资〔2005〕67号)以及《江苏省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省国资委苏国资〔2005〕68号),结合我市近两年业绩考核的试行情况,现对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年度及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经营业绩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市国资委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挂钩。
  (二)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的内容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考核与奖惩;
  4、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5、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三)经营业绩考核对象
  经营业绩考核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税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税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完整的合并会计报表利税总额。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1―12月月末净资产之和÷12
  2、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见附件1)。
  (五)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程序
  1、拟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市国资委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考核年度企业拟完成的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其中利税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按照企业上年的实绩,采取环比增长的办法来确定。
  2、审核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考核评审小组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市考核评审小组由市国资、财政、经贸、审计、人事、劳动、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
  3、签定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市国资委根据市考评小组确定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与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报市政府备案。
  4、考核年度中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造成考核指标数据发生较大变化的,可由市考核评审小组在年终考核时按政策及实际情况对考核目标予以调整。
  (六)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1、年度结束后,企业负责人依据完整的经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会计决算报表,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考核评审小组。
  2、市考核评审小组依据经审核的企业年度合并会计决算报表、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打分,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3、市考核评审小组将审核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有关企业及其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考核评审小组反映,市考核评审小组调查核实并形成审核结果。
  4、市考核评审小组将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5、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批复对企业下达考核结果与薪酬方案。
  (七)其他事项
  1、建立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2、市国资委结合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
  3、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A、B、C、D、E五个级别(每个级别的分值及区间见附件2)。
  二、年度薪酬管理
  (一)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个部分组成。
  (二)基本薪酬由两部分组成,分别按照企业年度净资产和营业收入划分进档并相加确定。(资产经营公司、重点企业基本薪酬划分标准见附件4、5)。
  (三)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实行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确定。
  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间。
  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在0到1倍基薪之间。
  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为0。
  (绩效薪酬计算公式见附件2)
  (四)担任资产经营公司和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其年度薪酬分配系数为1,资产经营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分配系数为0.7-0.9,重点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副职的分配系数为0.4―0.8,其他成员参照执行。具体由企业根据各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研究确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按月兑现。绩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兑现;其余40%延期到考核年度的次年年末兑现。发现以下情况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酌情扣减:
  1、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2、企业重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造成重大损失的;
  3、企业未能及时足额完成国有资产收益、社会保险费上缴及未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企业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造成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纪等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取消当年的绩效薪酬。
  (六)企业在市国资委公布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七)按本实施意见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再从本企业和投资企业领取任何工资性收入或变相收入(政府专项奖励除外)。
  (八)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纳入劳动工资统计,在计算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时予以剔除。
  三、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其考核对象、考核责任书内容、程序和原则与年度考核相一致。三年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与任期内第一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一并签订。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三项指标。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00%
  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国资〔2004〕290号)精神考核确认。
  (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企业三年的年度经营考核结果。
  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将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给予相应的任期奖励。其中A级的为任期内年平均基本薪酬1―2倍,B级为0―1倍,C级以下的任期奖励为零。任期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工作进行调整。(任期内奖励计算公式见附件3)
  四、其他
  (一)在考核年度内,企业符合政府有关单项奖励的,按政府单项奖励办法执行。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经济发展、政府服务、安全保护和企业改革等方面表现突出或做出特别贡献的,经政府批准将给予特别奖励。
  (二)根据被考核单位的性质进行分类考核(见附件6),对生产经营性的公司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对实行行业管理服务性的资产经营公司合理优化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殊奖励。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四)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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