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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和服务业跨越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9 生效日期: 2007-08-2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发[2007]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地税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和服务业跨越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和服务业跨越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三年腾飞、推进我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积极发挥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支持我省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现就促进全省民营经济腾飞和服务业跨越发展制定以下地方税收政策。
  一、调整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由原来全省的2000元,调整为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4000元、其他市县3000元,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的营业税起征点暂不作调整。适用范围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二、补充个体经营者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可以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再依次扣减;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三、对服务业重点发展的行业予以房产税减免照顾。
  对我省服务业重点发展的交通运输业、(地方)金融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文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旅游业、科研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新办企业,因经营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
  四、对制药企业销售费用难以查实的实行税前核定扣除办法。
  对制药企业推销产品过程中,发生销售费用的真实性地税机关难以查实的,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采取按照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税前扣除销售费用。具体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制定。
  五、鼓励兴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
  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七、促进会展经济发展。
  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即参展主办单位和个人按向参展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其代收转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八、优化管理和服务,创造宽松的税收环境。
  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创业,充分理解企业创建初期的困难,主动为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辅导与培训。对民营企业大力推行纳税评估,通过税务辅导约谈,充分给予企业自我纠正纳税错误时间。对新办企业3年内首次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除抗税和严重的偷、逃税问题,可以尽量不予处罚或按最低标准处罚,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九、以上地方税收政策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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