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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车辆清洗站资质核准程序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6 生效日期: 2002-07-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政管委: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二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2〕16号)关于“将车辆清洗站资质核准职能下放区县”的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本市城市车辆清洗站行政核准工作,现将车辆清洗站资质核准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区县市政管委关于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 
 
  审批项目名称:车辆清洗站资质(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SZ005-2002(北京市行审B类市政005-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  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1998年市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  条第一款) 
  2、从事城市车辆清洗站书面申请;(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 十一 条第五款) 
  3、营业执照;(1998年市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  条第二款)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或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 十一 条第一款、1998年市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  条第三款) 
  5、建设、经营资金来源及有关资信证明;(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 十一 条第二款、第 十三 条第四款) 
  6、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设备安装验收报告;(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 十三 条第一、二款、1998年市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  条第四款) 
  7、污水和污泥处理工艺方案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洗车站点要取得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需要取得节水、市政、交管部门批准文件的由具体审批经办人明确;(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十一条第四、五款、1998年市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二条第五款) 
  8、清洗服务的方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工艺方案和主要设备选型,有关设施设备的说明材料和外观照片;(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十一条第三、五款) 
  9、人员组成情况及服务规范、规章制度;(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十三条第三款、1998年市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二条第七款)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市政管委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申办人填写北京市城市车辆清洗站登记表,受理人员填写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受理证明书》,给予申办人。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补充材料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对不符合审批项目依据规定的,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北京市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登记表填写内容与证明材料、批准文件内容一致。(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十三条第五款) 
  2、营业执照或域名注册登记手续齐全、有效。(1998年市市政管委第1号通告第二条第二款) 
  3、经营场地产权证明材料齐全、有效。(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十一条第一、五款) 
  4、建设工程及设备验收合格文件齐全、有效。(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十三条第一、二款) 
  5、设施有外观照片,设备显示完整。(1995年建设部第47号令第十三条第五款)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市政管委主管部门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责: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申办标准的,填写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征求意见通知书》和《行政审批征求意见专用纸》,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现场审查。核实申办材料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一致,满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要求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批准人员。对不满足审核标准要求的,填写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补充材料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补齐补正有关材料。 
  对不符合审批依据规定和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但必须将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转批准人员。 
  时限:1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批准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市政管委主管部门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批准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决定书》上填写批准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行政审批决定书》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备案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市政管委主管部门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将核发材料报送市市政管委主管部门; 
  2、制发的文书完整、规范、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进行备案,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批准通过的,通知申办人领取《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发给《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同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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