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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2 生效日期: 2007-09-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建材[2007]932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巩固钢管扣件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的成果,继续深入贯彻市建委《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材(2006)72号),落实《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建委、市工商局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用钢管、扣件的使用管理情况;租赁企业钢管、扣件的质量管理情况以及扣件产品生产厂家的质量管理状况。
  二、组织实施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建材办会同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市执法大队)、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监督总站)对建筑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监督抽查。市建材办会同市工商局以及扣件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钢管、扣件生产和租赁企业进行检查。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明确负责机构、工作人员及联系人员,于2007年9月25日前分别报市建材办(电话及传真:63958823)、市工商局消保处。
  三、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建设工程的检查(2007年9月17日至10月28日)
  1、自查阶段
  2007年9月17日至10月15日,各区(县)建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检查工作。
  主要检查内容:施工单位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时,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的质量担保协议、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资料;施工单位对钢管、扣件进行复试检验的产品质量报告;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搭设承重脚手架的情况等。
  各区(县)建委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各施工单位的自查、自验,总结经验和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并责令其认真进行整改,形成报告,于10月18日前与《2007年度北京市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用钢管、扣件监督检查工作汇总表》(附表)一并报市建材办。
  2、抽查阶段
  2007年10月22日至2007年10月26日,市建材办、市执法大队、市监督总站会同各区(县)建委对建设工程使用钢管扣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现场抽取实物进行检测。
  (二)生产厂家的检查(2007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市建材办会同钢管、扣件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市进行建材供应备案的扣件生产厂家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并对扣件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三)租赁企业的检查(2007年10月10日至10月19日)
  市建材办会同市工商局及各区县工商分局负责对在京备案钢管、扣件租赁企业进行检查。
  主要检查内容:采购钢管扣件与生产企业签订的质量担保协议、购进钢管扣件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对租赁企业库存的钢管、扣件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未按要求采购或租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对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未按规定进行复试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进场材料不合格的或存在其它违规行为的,由市或区(县)建委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市建委发布的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办法对违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进行扣分处理;对未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搭设承重脚手架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通报批评。
  (二)对在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向建设工程供应不合格钢管、扣件的生产企业和租赁企业,除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外,市或区、县建委在建设领域内将其违法行为予以通报,并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及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违法行为严重的,由市建委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材料投标。
特此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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