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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2007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9 生效日期: 2007-06-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经贸人事[2007]282号

委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的通知》(浙人专〔2007〕113号)精神和我委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安排,为做好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的推荐、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时间安排。2007年度有关系列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安排在第三、第四季度进行(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1)。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按《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工程技术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资历、评审条件、破格条件、外语及计算机能力要求等具体内容可登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www.zjjmw.gov.cn)查询。申报对象任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计算到2007年12月31日。
  三、委属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按规定报委办理初定手续。
  四、严肃申报纪律。
  (一)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在评审次年起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送审材料要求真实规范,书写清晰,手续齐全,装订成册,并符合规定的送审程序。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办公室要把好材料审核关,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负责。各级各单位在推荐时,必须对送审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二)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复印完整、清楚,并需由单位和省级厅局(省属集团公司)或当地人事部门核对原件,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由验证人签名,注明验证时间,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材料具体要求及样式见附件2。材料样式、《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等,请从浙江经济贸易委员会网站下载。网址:www.zjjmw.gov.cn,栏目:“专栏信息”一“人力资源管理”一“职称与专家管理”。
  六、其他。评审对象的送审程序、资格审查、结果公布、证书发放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评审费用由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交纳。如需委托外单位评审,请与省经贸委职改办联系,联系电话: 87058265。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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