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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鼓励节能减排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7 生效日期: 2007-12-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7]8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鼓励节能减排财税政策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实施鼓励节能减排财税政策的意见

为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关财税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一)贯彻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对节能环保项目实行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投资节能环保专用设备实行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
  (二)贯彻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政策;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实行新的资源税计征政策。实行资源税计征方式改革,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能源类资源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二、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规定,从2007年起,省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2000万元,并视财力情况逐年适当增加,主要用于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节能信息服务和宣传培训等节能支出项目。省财政厅、省经委制定《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财政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减排项目
  调整原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重点支持节能减排项目。
  (一)发挥企业技改财政贴息资金作用,对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的企业技改建设项目,优先列入贴息计划,给予重点支持。
  (二)发挥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引导和牵动作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围绕国家及省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对节能减排的重点科研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制定节能减排的公益性标准规范。
  (三)调整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奖励范围,对可用竭的资源性产品出口和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外资引进不再纳入享受奖励政策范围。同时,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农产品出口奖励比例,鼓励外贸增长方式转变。
  (四)利用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政策导向作用,重点鼓励国内企业到境外进行自然资源开发和成品油等能源进口贸易。不再支持省内资源性高耗能产品出口项目。
  (五)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缴和返还,鼓励建筑行业广泛使用节能墙体材料,对使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建筑企业,经过权威机构确认后,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返还墙改基金。
  (六)省财政安排中央专项配套资金(中央投资项目),并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投入上对我省污染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能力建设给予重点支持。通过增强我省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提高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水平、环境监察能力和环境统计信息传输水平,完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开展。
  四、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设备和产品
  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的支持和示范效应,凡所购买的产品列入规定的节能清单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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