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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 2007-12-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7]8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11吨标准煤下降到0.89吨标准煤,降低20%。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1.45吨标准煤下降到1.12吨标准煤,降低23%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4立方米下降到19.2立方米, 降低20%左右;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2005年的90%提高到94%以上。 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6.5万吨减少到24万吨, 下降9.4%,其中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3.13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14.6万吨减少到13.2万吨,下降9.6%。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将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善政策,加大投入,做优增量,调优存量,突出重点,强力推进,落实责任, 强化监管,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新格局。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紧紧把住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坚决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天津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即: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合理用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市电力、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标准。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大淘汰电力、钢铁、水泥、铁合金、电石、焦炭、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制定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大天津市小火电机组关停力度,2009年10月前,关停陈塘庄热电有限公司1、2、3号机组(装机容量10万千瓦);2010年11月前,关停天津军粮城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装机容量10万千瓦)、天津市津源热电有限公司1、2号机组(装机容量10万千瓦)和国电天津第一热电厂8、9、10、11号机组(装机容量20万千瓦)。“十一五” 期间,淘汰造纸产能4.25万吨、酒精产能1.8万吨、玻璃产能150万重箱; 关停和淘汰天津友发集团天丰钢铁有限公司2座310立方米高炉的89.2万吨炼铁能力。2011年前,淘汰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4座高炉的215万吨炼铁能力及5座转炉的 350万吨炼钢能力。 2007年底,关停天津市华远特种材料开发基地、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共70万吨产能的水泥生产线。2008年底前, 淘汰天津蓟县飞雁水泥有限公司、 宁河县水泥厂等共125万吨产能的水泥生产线。 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指示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严格控制国家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市财政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五)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 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0号)的规定范围,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条件。认真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57号)的规定范围,鼓励外商投资资源节约与环保领域,限制投资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环保总局共同发布的《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公告第17号)的规定范围,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市经委要严格落实超限额使用能源征收补偿费制度。
  (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十一五”期间,在全市积极推进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利用太阳能、风能发电实现替代和少用电量14亿千瓦时,在滨海新区建设10万千瓦风力发电场,在农村推广太阳能热水器20万平方米, 发展农村各类沼气用户3万户。
  (七)大力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7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07〕26号)精神,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各类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以外的所有服务业领域。加快发展金融、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现代物流和旅游业等,重点规划建设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国际会展中心、服务外包示范区等一批服务业重大项目,力争2011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6年的40.2%提高到45%。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一步完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技术创新体系、投融资体系和中介服务体系,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传统产业高新技术化,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形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和海洋科技等具有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三、明确重点,全面推进节能减排
  (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重点实施钢铁、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五大重点耗能行业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节约和替代石油、工业锅炉(窑炉)改造等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市直机关率先更换使用节能灯。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建筑节能。
  (九)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建委和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改造。新建、扩建城市(镇)污水处理厂,排水要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排放标准,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城市(镇)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前完成脱氮设施建设, 2010年底前排水要达到一级B排放标准。2008年底,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建成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80%, 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0%, 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20%;2010年底, 全市城市(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30%。
  (十)推动燃煤电厂和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治理。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委、 市建委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全面推进燃煤电厂和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 "十一五"期间,完成大港、军粮城、杨柳青、大唐盘山、国华盘山等电厂的49个燃煤机组烟气脱硫项目和448项10吨/时以上工业及供热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二氧化硫的总量削减任务。
  (十一)进一步搞好建筑节能。市建委要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标准,从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控制,确保新建居住建筑达到节能65%的标准、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加大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每年实施一定比例的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大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高性能混凝土和商品砂浆,节约资源,减少粉尘排放。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供热办等部门要积极整合供热热源,以热电联产热源替代小型、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加强供热管网保温,继续实施热力管网改造,建设分布式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供热办要逐步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十二)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计划,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建设。市交委、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要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实施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市经委继续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加快推动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公布实施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19578-2004)等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车用代用燃料和节能环保型燃油添加剂。
  (十三)加强农村节能。继续发展省柴节煤炉灶,推进器具生产的标准化和商品化。市农委要大力发展农村生物质能,结合小城镇建设,重点推广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和户用沼气池等能源生态模式,逐步改善农村用能结构;加强柴油机的节能技术改造,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减少“大马拉小车”和机车空行空转等现象。
  四、创新模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四)加快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快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58号),制定并实施天津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疆电厂和大通铜业有限公司等第一批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企业建设,积极做好我市区县、园区和企业成为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的推荐和推动工作。加快市级循环经济试点建设,“十一五”期间全市重点培育10个以上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一批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和试点小城镇。
  (十五)项目建设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进行产业布局。各项目建设单位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对新建项目进行统筹安排,按照循环经济理念优化产业布局,构建共生群落,做到上下游产业对接,延伸产业链,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废弃物“零排放”。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搞好服务,积极支持符合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项目建设。
  (十六)加快老工业企业的循环经济改造。市经委要对老工业企业向循环经济转轨作出安排,依据企业现有条件逐步实施。改变部分企业仍使用陈旧设备、落后工艺,浪费严重,产品附加值低的现状。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新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应做到低消耗、低排放、少污染、能循环、可回收、再利用。
  (十七)节约利用水资源。市水利局、市经委、市建委等部门要完善水资源利用体系,统筹规划和科学配置多种水资源,提高配置效率;加快实施电力、石化、造纸、纺织等行业节水改造重点项目,推进海水资源综合利用、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等工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委等部门要加大对海水资源利用的支持力度,“十一五”期间,海水淡化能力达到每年1.5亿吨, 海水直接利用量达到每年20亿立方米。
  (十八)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一五” 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2913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印发的《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十一五” 规划》(津发改规划〔2006〕486号)的要求。市经委要按照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日常监管,推广一批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大力开展以共伴生矿和工业废渣、废水、废气为重点的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抓好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和粉煤灰、碱渣、钢渣、铬渣、脱硫废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市建委要大力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墙体材料,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禁止使用粘土砖。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商务委等部门要加快建设1个资源综合利用试点园区、6个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条、 1个回收网络体系、4个资源再生基地及8大资源综合利用工程。
  (十九)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到“十一五”期末,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市商务委要鼓励商场、超市对包装物进行回收,通过社会回收网络进行集中和分类处理、利用。市市容委要在大专院校、居民小区、宾馆、饭店、医院、机关建设试点和示范区,实行生活垃圾分装、回收,并逐步扩大推行范围。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市容委、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程,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和供热,发展垃圾综合利用技术。
  (二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大清洁生产促进力度,尽早建立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市经委要会同市环保局等部门,充实和完善市清洁生产专家库,培育和扶持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扩大清洁生产审核面,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抓好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估,督导企业严格落实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要求,搞好节能减排项目建设。
  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二十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环保局要加快建设节能减排技术支撑体系,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加快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优先安排一批节能减排重大技术项目,攻克一批节能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发挥高校、科研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的研发优势,研发一批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
  (二十二)推广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实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加快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重点抓好对钢铁、化工、电力、石油石化、建材、有色金属和交通等行业的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探索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投入新机制,发挥政府节能减排资金的引导作用。
  (二十三)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要大力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鼓励该类公司为企业、党政机关、学校和公共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
  (二十四)发展绿色能源与环保产业。市经委、市科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和市经委印发的《天津市新能源及环保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津经综合规划〔2007〕 4号)的要求,培育一批环保骨干企业,推广一批环保先进适用设备和技术,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在工业污染源防治、城市环境基础建设、固体废物处理等经营活动领域推进环保设施运营的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建立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单位激励制度,实行自行运营不达标企业退出及淘汰机制。
  (二十五)加强节能减排交流合作。建立节能减排合作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对外交流渠道,积极推动我市与有关国家、国际组织和国内外科研机构、企业、院校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清洁发展机制,做好国外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管理经验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工作。不断拓宽节能减排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提高节能减排国际合作水平。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六)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加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抓紧制定节能工作评价考核制度和污染减排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作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并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协调,层层分解目标,逐级落实责任。
  (二十七)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加强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和企业标准化建设。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要组织开展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调查摸底,完善统计、监测和考核制度,健全能耗、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形成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市统计局要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 实施全市和区县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强化对能源指标数据的审核和能源统计巡查、监测,做好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工业增加值取水量等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八)推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经委要加强对“能评”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5号)规定,严格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情况,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市环保局要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新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继续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
  (二十九)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抓好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十一五”期间确保21户国家重点企业节能178.83万吨标准煤。市经委、市环保局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组织开展节能减排设备检测。市经委要研究制定重点企业节能管理办法,落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报告制度、能源管理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引导企业实施节能自愿协议,组织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引导企业改进节能技术,对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和节能标准,开展对标活动,搞好企业节能减排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和节能减排管理水平。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和污染物排放审计。强化企业节能减排主体责任,制定措施,使企业自觉实施节能减排。
  (三十)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电力公司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开展替代发电工作,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运行。市经委会同市电力公司等部门要用足用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支持节电项目建设,并逐步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热电机组管理,实施现役热电机组的在线监测。市经委、市物价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移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
  (三十一)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提高节能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社会认可程度,扩展认证范围,落实能效标识制度,建立扶持激励机制,提高节能产品生产与利用的普及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强化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专项市场监督检查,推动节能节水和能效标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规范认证行为。建立健全举报和投诉处理等社会监督机制,杜绝虚假认证、恶意逃避认证行为。市经委、市科委、市建委要加快节能技术的开发、示范和推广,推进节能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积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认证技术。
  (三十二)提高节能环保管理能力。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天津市节能监察中心。市和区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察监管体制,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节能监测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各级节能减排监察监管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节能管理机构,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各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节能专职工作人员;其他用能单位应配备节能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企业节能管理、技术进步和计量统计等工作。各行业协会、学会应充分发挥自身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努力为企业做好节能减排技术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三)健全法律法规。加快完善与国家配套的地方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处罚标准,严格控制超污染物排放总量,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快制定天津市循环经济条例。市经委要加快制定天津市节能监察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等法规、规章及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适时修订《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加快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立法步伐。市建委要加快制定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市环保局要加快修订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法规,修改和制定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等方面的规定,保障污染物减排指标的顺利实现。
  (三十四)完善节能标准。市质监局要会同市经委、市建委等部门尽快建立、修订和颁布一批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着重抓好重点耗能设备能效和重点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标准的建立。
  (三十五)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建设脱硫设施时,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市电网公司联网实时传送监测数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严格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 (发改价格〔2007〕1176号)的规定扣减脱硫电价,同时依法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三十六)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和监督。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组织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行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一年后处理水量达不到收水范围60%的, 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对该区县暂缓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
  (三十七)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市和区县监察、经济、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适时开通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各级监察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形成节能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八)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差别电价,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节能的价格机制。市物价局等部门要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降低小火电价格。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并落实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政策,实行电价补贴。市物价局、市水利局等部门要加快制定水价改革方案,理顺水价结构,建立多水源联合定价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要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三十九)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研究制定我市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政府奖励、财政补助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立市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搞好减排监测、统计和考核体系建设,对列入年度污染减排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建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土地出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农业等相关资金应向有利于节能减排的项目倾斜。各类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投资担保公司对节能减排项目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承担污染治理责任。落实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新能源研究、开发和利用。
  (四十)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天津银监局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支持鼓励节能减排项目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市环保局与天津银监局要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九、努力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四十一)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制定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要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节能减排系列报道,并刊播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介绍全市各行各业和政府部门节能减排的重大举措和取得的实效。努力提高公众对节能减排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自觉节约、保护环境的意识,营造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十二)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每年的节能宣传周、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组织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区等开展经常性的节能环保宣传,搞好节能环保科普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减排宣传活动;主要媒体要开辟节能减排专栏,宣传政策形势,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引导合理消费,曝光浪费行为。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观念渗透在各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从小培养儿童的节约和环保意识。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厦、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四十三)对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大力宣传和弘扬先进典型。
  十、发挥政府机关节能表率作用
  (四十四)政府机关要带头节能减排。市机关行政管理局要建设崇尚节俭、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实施能耗公布制度,根据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对节能指标进行动态管理,实行节奖超罚。市建委、市质监局、市经委要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要制定和实施适合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四十五)抓好机关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组织开展政府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示范项目,推动公务车节油。各级政府机构要率先淘汰高耗能设备,合理配置并高效利用办公设施、设备,分期分批实施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开展办公区供热节能技术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新建或改造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加大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力度,优选燃烧和热能供给效率高的燃气灶具,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时期实现机关食堂节气20%。
  (四十六)加强政府机构节能和绿色采购。各级政府采购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下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精神,严格履行规定程序,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透明;建立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保证节能和绿色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市经委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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