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 2007-12-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深化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结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的精神,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意义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的、经济的、方便的、综合的、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大举措。社区卫生服务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的基础环节。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全面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对于优化卫生资源配置,解决群众关心的就医问题,构建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提高卫生公平性和可及性的现实途径。通过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社区家庭提供健康教育、健康随访、社区巡诊和连续方便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使全体居民受益,有利于改善目前居民医疗卫生服务不公平的状况。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体现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各种健康危险因素进行早期控制和治疗,可以有效地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深化卫生改革,完善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社区卫生服务可以将广大居民的多数基本健康问题解决在基层。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有利于调整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功能、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控制医疗费用,形成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资源共享的分级医疗新格局,逐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到2010年,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合理,基本达到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到2012年,在全市建立起网络体系健全、机构布局合理、基本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善、运行管理科学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使社区居民切实享受到
  经济、有效、安全、便捷、综合、连续的社区卫生服务,努力实现“户户拥有社区责任医生、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质,切实加大政府投入,转换运行机制,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的调整配置,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防治结合,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使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和社区建设同步发展。
  三、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和贫困居民为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也可根据居民需要提供部分个性化的健康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可根据需要规划设置适量以护理、康复为主的床位。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布局
  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建设发展。各地要积极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为主体,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政府举办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中心下设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对站实行一体化管理,规范发展村卫生室,确保平原地区居民步行15分钟,山区居民步行30分钟可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街道(乡镇)卫生院(分院)要切实转变服务模式,加快转型改造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现有基层卫生资源不足的城区、开发区或新建小区,政府要加紧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确保满足人民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规范发展和改造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条件不成熟的可作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补充力量和后备资源,切实予以规范和提升。积极鼓励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现有的公立医院门诊部应完善功能和服务模式,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当地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系。在坚持政府办好社区卫生服务的前提下,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和运行管理,通过充分竞争,增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提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不同层次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基本需求。
  (三)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造步伐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编制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加快建设进度。对按规划已设置但用房未达标的,根据中心、站的建筑面积分别不小于10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的要求,由县(市、区)政府在2007年底前提出建设和改造方案,对改、扩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对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对现租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租房属于街道所有的一律免收租金,不属于街道所有的,租金由县(市、区)政府、街道共同分担,分担方案由各县(市、区)政府于2007年底前明确。在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有关规费除上缴中央的外,予以减免。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应当依据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和《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后,按规定移交给相关管理机构管理,由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必须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四)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经费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和信息化建设经费,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于2007年底前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改、扩建和租用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人员培训补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的补助,确保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营。乡镇政府也应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经费投入。市财政对三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市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家予以补助 5 万元,专项用于设备添置。各区也应配套予以奖励,经过3年努力,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达到省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要求。各县(市)政府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市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应每家予以奖励5万元。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精简高效的要求,核定相应的事业编制。按照浙编办〔2007〕58 号文件精神,原则上每万居民配备医师5―6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 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其中,每个中心一般应配备药剂、检验、辅助和财务人员各1名),按规划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方案,由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本意见提出,报当地机构编制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定,同时抄送省、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各地应于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核定工作。认真实施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争取到2010年
  基本完成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岗位培训。积极鼓励和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医学学历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建立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定期进修制度,原则上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在5年的工作周期内,单位必须安排一次为期3个月以上的进修学习,市级接受进修单位应适当减免进修费用。社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所需经费,财政等有关部门应给予补助。实施城市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计划。城市公立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卫技人员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必须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半年以上,鼓励大中型医院临床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引导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推动离退休医护人员积极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整合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能,将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逐步将大中型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分流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大中型医院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持,实施“医院牵手社区行动”,建立大中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稳定的技术指导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实行资源共享,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新格局。
  五、全面深化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一)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将城市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机制,从2007年起,各县(市、区)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农村常住人口继续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专项用于对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并随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标准。省财政按照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安排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不同经济类别地区和社区卫生服务绩效给予补助。市财政按财政体制对相应的区予以补助。
  (二)大力推行社区责任医生制度
  按照服务区域划分和人均服务1000―2000人口的要求,建立以社区责任医生为骨干,社区护理等人员共同组成的社区责任医生团队。社区责任医生要转变服务模式,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的方式,及时掌握责任区居民健康信息,科学建立和利用健康档案,实施针对性健康服务,重点做好责任区内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控、妇幼和老年保健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工作。综合运用上门巡诊、家庭病床、全科门诊等措施,为社区居民就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社区责任医生对责任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巡诊等主动服务次数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需求,社区责任医生可通过签订健康合同等方式开展个性化的健康保健服务。
  (三)切实加强社区公共卫生工作
  政府通过购买和补贴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方式,重点加强直接面向社区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全人群健康服务、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和社区卫生服务协管等三大类 12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内容、目标、考核评价体系以及工作要求等,按省里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加强建设居民健康信息系统。要把建立健康档案作为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来抓,将现有的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健康体检档案等信息充分整合,为辖区居民建立完整、连续、动态的家庭健康档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加快构建社区基本健康信息平台,提高社区信息处理、利用水平。2010 年,以家庭为单位,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5%,基本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元,以县为单位,覆盖全省的居民基本健康信息服务体系。积极开展社区健康促进活动。充分利用健康档案资料,针对居民不同生长发育阶段、不同的健康状况,提供相应的个体和家庭健康咨询和行为干预,增强居民健康意识,有效预防疾病,控制主要重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及时收集社区居民健康信息,并深入开展分析,进行社区诊断,制定健康促进计划,协助街道和社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专题健康教育,组织健康促进活动,逐步形成人人参与、人人享受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氛围,努力构建健康社区。
  (四)积极推动中医药进社区工作
  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水平。到2010年,力争建成省级中医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1―2个,示范中心3―5个,争创1个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
  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深化干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全面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聘用制度,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实行多种选拔任用方法,择优选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各类人员,并实行聘用合同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评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加大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建立与服务数量、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相挂钩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人员工资,使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安心在社区工作。
  (二)创新财务管理制度
  全面实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预算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护和增进居民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健康保障作用
  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相关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拉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降低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水平应分别较二、三级医疗机构低15%、20%以上。探索完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相适应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引导群众优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机制
  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强化行业监管和质量控制。完善社区医药价格管理,推行药品集中采购,确保医药安全,降低药品价格。
  (五)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导组织,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检查和指导。县(市、区)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统筹协调,发展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卫生、发展改革、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建设规划、教育、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