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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0 生效日期: 2007-11-2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7]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一、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深圳市物流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及物流用地效益的提高,为物流项目用地审批和评估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依据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目标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三、本标准适用于市域物流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审核,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物流建设用地的预控指标设定,以及物流企业用地的效益评估等。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货物单位面积堆存量、平均存储周期、有效仓储面积比例、容积率、建筑密度、配套设施七项控制指标构成。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这七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物流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表2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二)货物单位面积堆存量应当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三)平均存储周期应当不高于表4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四)有效仓储面积比例应当不低于表5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五)容积率应当不低于表6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六)建筑密度应当控制在表7中规定的指标值范围内;
  (七)物流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应符合表8的规定,严禁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物流建设项目用地,需符合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的《年度产业导向目录》,并取得相关的核准意见书。分期建设的物流项目应当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六、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七、物流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提高物流项目土地集约利用率。
  八、本标准由正文(表1―表8)和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共两部分组成。
  九、根据我市土地资源状况、产业发展情况和新的《年度产业导向目录》,市政府对本标准作适当修订,每两年发布一次。
  十、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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