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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8 生效日期: 2007-12-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7]16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劳社函〔2007〕60号),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2月20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7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600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650元调整为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5元调整为7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4.5元调整为6元。
  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5.5元调整为7元。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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