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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五项制度”提高机关效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9 生效日期: 2007-10-1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厅发[2007]23号

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大会精神,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快捷高效运转,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决定,在机关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AB岗零缺位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也是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各处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将本单位、本处室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对每个岗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程序、标准和时限、权限、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任务清楚,要求明确,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二)各单位、各处室要将岗位责任制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在年终考核中每个岗位的责任人,都要将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述职,接受评议。
  (三)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或落实不力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首问责任人按照职责范围,对服务对象的来电、来访、咨询等,负责解答、认真办理、跟踪协调、回复结果或移交具体经办单位(处室)办理的一种责任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到办公厅机关办事(含来电、来访)、咨询的服务对象,在办理事务、咨询事项时,遇到并问及的第一个工作人员。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咨询(无论是否属于本岗位范围的事情)的服务对象时,要积极主动、热情礼貌、用语文明,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等语言敷衍塞责,简单生硬地予以回绝,也不得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诿或不予理睬、拒绝或拖延时间处理。
  (四)首问责任人接受服务对象的办事、咨询时,属于职责范围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并“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要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首问责任人在接受服务对象办事、咨询时,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要主动告知并引导到有关处室,由有关责任处室负责接待、处理和答复;对不属于办公厅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具体承办部门及联系电话,尽量避免服务对象在多个部门间往返。
  三、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防止办事拖拉,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项基本制度。根据办公厅工作实际,全面推行办文限时制和办事限时制。
  (一)办文限时制。
  1.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各类公文,必须做到随到随办,不得延误。各地、各部门报请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紧急、重要公文随到随办,及时答复;一般性公文应及时办理,一般自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予以明确答复。
  2.各地、各部门报请自治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凡需转有关部门办理的,除特殊情况外,承办处室自收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或提出具体意见;需要呈送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应及时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3.承办处室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对转办公文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意见;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5个工作日内难以办结的公文,应督促承办单位及时作出书面说明并明确办结时限。
  (二)办事限时制。
  1.凡自治区政府和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或安排的任务,承办处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并根据轻重缓急和领导要求等具体情况,比照公文限时办法确定办理时限;以电话形式通知的,也应明确办理时限要求。
  2.承办处室应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办事项或任务;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的,应督促承办单位及时作出书面说明并明确办结时限。
  3.对到政府办公厅前来办事的同志,各处室要热情接待,能够及时办理和答复的,应及时办理和答复;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及时办理的,应明确办理和答复的时限;违背政策或条件所限不能办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四、AB岗零缺位工作制
  (一)AB岗零缺位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工作制度。当A岗责任人因故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主动顶岗,及时处理一切事务。
  (二)各单位、各处室所有工作岗位,都要实行AB岗零缺位工作制,确定A岗位责任人、B岗位责任人,避免出现空岗现象,确保各项工作快捷高效运转。
  (三)A岗责任人因故离岗,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进行工作交代,情况特殊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要认真履行A岗职责,同时做好本职工作,并对履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B岗不能当场处置的,要及时向处室或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的办法,不得无故耽误;A岗回到工作岗位后,B岗应及时向A岗交接工作。
  (四)AB岗之间要相互传授业务知识、工作流程和操作技能,共同提高业务能力,确保能及时顶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五)实行AB岗零缺位工作制后,不得出现空岗、缺位现象,对因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将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责任追究制
  (一)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机关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有关工作或者损害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
  (二)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办公厅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要敢抓敢管,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设立投诉意见箱,建立投诉受理档案,明确专人直接受理投诉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并向投诉人反馈办理情况。
  各处室、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改进措施,明确具体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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