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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纪律处罚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5 生效日期: 2007-12-15
发布部门: 鸡西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9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违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对象,包括国有资产占用、处置、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凡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下列行为导致国有资产受到损失和破坏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
    (三)保管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被破坏的;
    (四)隐瞒、私分国有资产的;
    (五)截留或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不如实报告有关资产经营状况,编造假帐的;
    (七)违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占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招揽业务的;
    (二)利用交易公告或其他方法,对交易物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三)以买方的身份或委托他人参与自己组织的交易活动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国有产权交易资格,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资格时伪造证件或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或接受年度检查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书》的。


    第六条   有关部门对未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和不按规定程序处置国有资产,而为其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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