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黄政办发[2007]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推动我市利用外资工作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各省级开发区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授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权限。
二、授予龙感湖管理区,黄冈市内省级开发区办理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批权限。
三、凡法律、法规规定须由市级以上审批机构审批的外商投资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报批。
四、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外资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降耗、环保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的节能减排、环保评估规定及审查程序。对未经过环评认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五、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要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做好外资审批工作,落实好限时、承诺、预约服务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原则上在收齐申报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他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也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相关手续。
六、各地要尽快建立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熟悉各种政策、规定和审批程序。
七、各地要认真执行文件备案制。凡审批事项,要及时将一份完整的文件档案报黄冈市商务局备案。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