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7]85号
加强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管理,杜绝运输车辆沿途撒漏,保证市政道路设施完好,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车辆实行封闭改装。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等;散流体物料是指砂石、灰浆、灰膏、煤炭及其他散流体物质。
二、凡在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内从事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其运输车辆实行封闭改装。
三、运输车辆封闭改装技术和改装企业由市城建、公安、交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凡需封闭改装的车辆,应到招标确定的改装企业进行改装。
四、经封闭改装的车辆应当达到统一的外观形状和技术标准,并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经验收合格后,到市城建、公安、交通等部门变更相关手续。
五、自2007年9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采取封闭措施从事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的车辆,由市城建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从事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对运输车辆进行封闭改装。
六、本通告由市城建、公安、交通等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区的运输单位按规定时限完成车辆封闭改装工作。
七、从事城市垃圾和散流体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城区的城建部门进行登记。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