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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2 生效日期: 2007-06-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鄂质监计函[2007]150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以来,各单位基本建设行为正逐步规范,但超过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综合检测用房控制标准,不顾单位经济实力盲目投资建设等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单位还比较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综合检测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综合检测用房控制标准》执行。办公用房面积依据省编委核定的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稽查人员编制数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核定,市州局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县级局编制定员人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检测用房面积参照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确定,每万元收入建筑面积8-12平方米,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应取下限,收入不足200万元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500平方米。
  二、坚决控制造价标准。综合检测楼单位综合造价(含内外装修费,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市州局不得超过2000元/平方米,县级局不得超过1500元/平方米,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
  三、规范建设资金来源。各单位不得超过单位经济实力,盲目投资建设综合检测楼,开工建设前,本单位已筹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项目投资总概算的50%,其余50%应有可靠的资金筹集来源。并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四、严格审批程序。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鄂质监计[2005]73号)文件要求履行报批手续,同时填报项目申报表(附件1)、自有资金情况表(附件2),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完备、齐全。对于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基本建设项目省局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省局进行现场审查,填写现场审查表(附件3)。所有项目经省局研究同意下文批复后方可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严格竣工验收。各单位基本建设工程完成以后,必须报省局安排竣工决算审计。非经审计不得向施工单位支付尾款,不得安排竣工验收。
  六、对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省局已经批复的基本建设项目, 2007年7月1日以前尚未动工的,必须重新申报。动工在建的应填报在建工程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于7月31日前报省局。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项目,要更改工程设计。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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