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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0 生效日期: 1995-04-2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动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劳动部《关于报送<换(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的函》(劳部发〔1994〕444号)、电子工业部《关于请批准<电视广播接收机换(发)证产品收费办法与标准>的函》(电子科〔1994〕898号)、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报送医用培养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药器监字(94)第472号)均悉。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127号),现将劳动部和各省级劳动厅(局)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和电子工业部对电视广播接收机、国家医药管理局对医用培养箱生产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审查费 
  劳动部组织对A、B、C、D、E1级锅炉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均为20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资料费100元;旅差费1890元。 
  电子工业部组织对电视广播接收机、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对医用培养箱的生产企业换发、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1)对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为2000元。(2)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2400元。其中,证收费10元,资料费200元,差旅费2190元。 
  二、检验费 
  (一)A级锅炉、B级锅炉(包括工业锅炉水位控制报警装置)6000元/批;C级锅炉2500元/批;D级锅炉(包括有机热载体气相锅炉)1500元/批;E1级锅炉(包括有机热载体液相锅炉)10000元/批,第三类压力容器(包括爆破片装置)180元/批。 
  (二)电视广播接收机的质量检验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医用培养箱的质量检验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中规定的《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三、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各省级劳动厅(局)组织对E2级锅炉和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不高于劳动部换(发)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下具体核定。 
  五、对生产两种或两字以上等级锅炉或压力容器的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应分别按对较高一级产品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征收,不再重复收费。 
  六、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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