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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5 生效日期: 2007-12-25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政办[2007]1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市国有企业经过两轮深化改革,基本完成了经济结构调整和改革改制任务,实现了国有资本有序进退,完善了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促进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和面临的困难,目前我市仍有部分国有困难企业因不具备改制条件尚未启动改制工作。为加快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步伐,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做好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进一步推动国有困难企业改制攻坚,妥善安置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解决改制遗留问题,为构建“创新武汉”、“和谐武汉”,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的总体目标
  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全市176户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在困难国有企业改制中,重点任务是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在保证职工安置积极到位的基础上,对生产无法承续的企业可采取解散、注销、托管、破产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尚可维持或继续经营企业,鼓励民营资本和外来资本进入,国有资本退出控股地位。
  三、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主体。以各区政府、各出资企业为责任主体,按照确定的目标和时间安排推进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
  (二)积极筹措改制资金。充分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多渠道筹措改制资金。市区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国有困难企业的改制成本进行认真审核、确认,严格把好资金使用关。
  (三)切实保障职工权益。通过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调整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接续和建立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确保解决职工后顾之忧。
  四、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的相关政策
  (一)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7〕4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文件精神为指导进行改革改制。
  (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在2007年度分别安排不少于1.5亿元、0.5亿元的资金用于支持市属国有困难企业改制。区级财政、国资部门也要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区属国有困难企业改制。2008年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解困资金。
  (三)改制企业裁减职工超过在册职工总数80%以上,企业改制资金确实不足或确实困难的,经市劳动社保局批准,可免缴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补偿金。
  (四)企业改制时,改制资金确实不足,不能先期缴清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的,经市劳动社保局审核,允许企业先期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欠费部分,其余欠费由改制企业(主管部门)与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分期缴纳协议,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缴清。
  (五)企业改制时,应为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将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清。企业改制资金确实不足或确有困难,难以全部缴清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在3年内分3期缴纳,但首期缴费不得少于应缴费用的40%,其余部分由改制企业(主管部门)与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署分期缴纳协议,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中缴清。
  (六)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契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的征收,应积极依法按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对破产企业的欠税,应依法办理核销手续。
  (八)对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包,本着资金平衡原则,由相关各区、出资企业与武汉长江资产公司统一协商,分包回购。
  (九)经政府批准,将收取的困难企业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十)在资产评估报告送国资部门会同国土房产等部门联合审查、确认后,困难企业的资产可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
  (十一)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制发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文件精神,在妥善安置职工并处置有关债务后,市国资委可将国有困难企业土地资产划转到下属的国有独资企业。
  (十二)市、区工商部门对采取注销的国有困难企业简化程序;有关部门应争取市、区法院对申报依法破产的国有困难企业给予积极支持,确保改制工作进度。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各出资企业要高度重视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的方针、政策,统一思想认识。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根据工作目标加快资产处置,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要按照“一企一策”的方针,指导改制企业制
  订改制方案,排出时间进度表,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改制任务完成。
  (二)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按照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支持和推动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
  (三)各区、各部门和各出资企业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利益,依法依规开好职工代表大会,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以人为本,依法依规操作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确保国有困难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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