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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23 生效日期: 2007-10-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粤交基[2007]991号
   现将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广东省港口建设管理审批工作
  (一)港口建设管理前期工作使用港口岸线,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具体按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各级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负责上报;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各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负责上报;经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它建设项目配套的港口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各地级市交通(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初步设计上报程序一般为:地级市港口管理部门、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省交通厅、交通部。
 (三)施工图审批工作施工图设计由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广州港务局、湛江港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施工图审批工作)负责审批,在审批前,审批部门应委托不低于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的另一设计单位或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审批部门视工程复杂情况直接批复或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和施工图修改完善后的情况进行批复。
 二、开工备案工作港口建设项目实行开工备案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当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提交工程开工备案资料,备案资料必须符合《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6〕6号)的有关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目前,全省各地均不同程度存在未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存在“先斩后奏”的现象,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力量对各自辖区内的港口(码头)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违反基建程序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应限期进行改正,完善相关手续,并将核查情况于2007年11月底前书面报省交通厅。对2007年6月1日后新建的违反建设程序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省交通厅将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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