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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0 生效日期: 2007-08-1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7]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农民群众的健康。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要条件。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明确目标任务,科学编制规划
  目前,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尚有1500万人。“十一五”期间,我省规划解决农村75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重点解决好农民群众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严重污染水以及局部地区严重缺水的问题,优先解决血吸虫病疫区、水库移民、少数民族和农村学校的饮水不安全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现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批准。各市州要及时将所辖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汇总上报。
  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要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结合起来,按照先急后缓、标本兼治的原则,分类采取有效措施,走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乡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可以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尽可能建设跨乡(镇)、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在人口相对集中的丘陵地区可以以自然村或跨自然村为单位,建设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在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可以以单户或联户打井、建水池水窖等方式建设分散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水源水质等情况,尤其要充分利用现有水库水源。有条件的地方,要着手第二水源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
  三、严格建设程序,抓好工程建设
  凡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凡经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随意变更。实施方案的执行,要实行分级管理,将任务层层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按照集中项目到村组,分散项目到农户的原则,签订责任书。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要全面推行规划建卡制、社会公示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工程监理制、管理责任制。同时,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模式,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各个阶段都要有用水户代表参与,切实保障用水户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征求用水户意见,接受用水户的监督,调动用水户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
  四、加强资金筹措与管理,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要实行政府投入、社会融资、群众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政府投入主要是国家专项补助和地方政府配套。中央及省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必须用于列入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内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配套资金按国家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比例足额配套到位,市、县配套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额度按中央及省下达的年度投资及资金计划足额配套到位,市、县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的,将视配套情况,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为了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各地可采取多种办法,制订优惠政策,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工程投资。同时,要通过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认真组织和动员受益群众积极投资、投工投劳。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将各级配套资金拨入专户,县级及县级以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管部门要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五、强化工程建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加强工程监管。要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规模较大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可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供水总站(供水公司、供水协会)负责管理;规模较小的村组集中供水工程,可以由受益范围内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管理;联户或单户供水工程,应由受益农户自主管理;由个人投资或股份制公司修建的供水工程,由投资人或股份制公司进行管理,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包括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岗位责任、维护保养、计量收费、财务管理等运行管理制度。要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对供水和工程租赁承包收支情况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供水收入应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更新改造、职工工资及集体福利基金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凡国家补助投入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所得的收入,应逐级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六、加大水资源保护力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各地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湘政函〔2003〕77号)等相关规定,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各项开发活动和排污行为,对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企业应坚决搬迁或关闭,严禁新建、扩建影响饮水安全的建设项目。
  各级政府要强化水质监测和治理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监督。要制定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体系、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各级水利、环保、卫生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配合,各负其责,落实有关水质监测和治理工作方面的人员、任务和责任。县级要设立水质监测中心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水质监测工作。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切实保障饮水安全。
  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检测制度,保证供水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实行“谁供水、谁负责”。水质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不能作为生活饮用水供应。
  七、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各级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年度考核内容;要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各地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水利部门要商相关部门编制工程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及服务体系进行监督,对应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发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落实和拨付建设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和竣工验收;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利部门做好对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实施工作;建设部门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工程,配合做好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的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供电部门要切实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用电负荷需求,电价按照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电价执行;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用地服务,优先安排工程用地年度计划,依法批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清理整顿影响和破坏用水安全的不良用地;税务部门要切实执行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价部门要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出发,合理核定农村供水用电价格和供水价格。各地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先进经验,不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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