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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解除部分重要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12 生效日期: 2008-12-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北部新区管委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价格法》第32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出了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3号令,决定解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第58号令)中规定的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等食品类商品及服务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44号),要求各地做好解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有关工作。
  我市自2008年1月20日起对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乳品、鸡蛋、液化石油汽等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以来,为稳定市场价格、安定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CPI涨幅逐月回落,11月份我市的CPI涨幅已回落到1.1%。根据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3号令和发改价格[2008]3244号文件的要求,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解除年初经市政府批准的在我市实行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渝价[2008]30号)同时废止。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解除后,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市场稳定。要加强价格预测预警,密切关注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内的商品市场和价格波动,防止出现价格异常波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加强对曾经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完善粮食、猪肉、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商品保障市场供应、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案,努力保持重要地区、敏感时段的重要商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
  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要加强正面的宣传引导,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及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手段,向社会大力宣传国家价格政策以及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重要意义;大力倡导和鼓励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政策,守法经营;大力宣传当前市场供应充裕,政府有条件、有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布重要产品供求和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和经营者、消费者的价格行为,促进市场价格保持基本稳定。
  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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