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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5 生效日期: 2007-09-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粤交运[2007]61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进一步强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预防道路运输车辆机械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分别为交通部2005年第6、7、9、10号令)等规定及我省相应的实施办法,现将加强我省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
  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凡在我省办理了《道路运输证》的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及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统称道路运输车辆)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适用主体
  本通知适用主体包括: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
  在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工作中各方主体工作内容: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按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对所属的运输车辆实施二级维护,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运行安全、环保节能。
  (二)承担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按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执行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确保二级维护质量。
  (三)受机动车维修企业委托从事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有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执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确保二级维护竣工质量。
  (四)核发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时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的二级维护情况进行审验和监管。
  三、道路运输车辆的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分别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车辆检测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一车一档,并妥善保管备查。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样式见附表一),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客车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个体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可委托具有二级维护资格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并向核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样式见附表二),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的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结算清单及有关记录等。
  (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样式见附表三),主要内容包括:车辆技术参数、送检记录、车辆检验报告单和整车外观与装备检视原始记录表等。
  车辆技术参数可按车型集中建档。
  (四)核发《道路运输证》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样式见附表四),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含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客车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分别结合《道路运输证》的核发、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工作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在用车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五)《车辆管理档案》和《车辆技术档案》应随车转移并保存至道路运输车辆退出运营后一年;《机动车维修档案》和《车辆检测档案》的保存期为二年。
  (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机动车维修企业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建档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各类档案应在道路运输车辆2006年度审验工作中逐步完善,并于道路运输车辆2007年度审验工作全面到位。
  各类档案应分别按附表统一的样式制作,需增补档案内容的,可另行增加附录。
  四、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实施与竣工检验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标准和规范、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和使用说明书以及车辆状况等要求,制定科学的道路运输车辆维护计划,确定车辆维护周期和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内容,自主选择具备二级维护能力的一、二类维修企业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应严格按《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等有关规定实施二级维护车辆进厂检验、维护作业以及竣工质量检验,强化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三)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竣工检验
  1、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是二级维护作业的最后一道工序。竣工质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必须返修后复检,直至检验合格。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车辆由维修企业签发出厂合格证。未经竣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签发出厂合格证,不得交付使用。
  2、一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及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委托进行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使用全省统一的二级维修竣工检验报告单填写检验结果,车辆检验电子档案通过电子报备登记监管系统与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联网。
  3、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委托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时,应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签订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委托合同;检验费用应由维修企业承担,不得由托修方另行支付。
  五、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管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通过完善运输车辆管理档案对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进行监管,并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严格把关。
  (二)为完善运输车辆管理档案管理,对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实行报备登记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向核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情况。
  各类道路运输车辆报备登记周期如下:班线经营客运车辆至少每三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4次;包车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农村客运车辆至少每四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3次;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至少每六个月1次,一年不少于2次。上述各类车辆每年其中1次二级维护情况报备登记可与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报备结合进行。
  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应按报备周期在车辆取得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后向核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对上述信息资料后在《车辆管理档案》中登记备案。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从事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验的维修企业、检测机构应建立电子资料传送系统,在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合格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将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单通过我省电子资料传送系统传送至核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暂时未能建立电子资料传送系统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季度向核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车辆维修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单》原件和复印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车辆管理档案》中登记并将有关复印件存档。
  六、责任追究
  (一)道路运输企业或单位、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规定实施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的,按国家相关法规处理。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按规定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监管的,按国家及我省有关法规予以责任追究。
  七、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粤运维〔1993〕17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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