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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企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3 生效日期: 2008-01-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阿府办发[2007]6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省、州属企业:
  《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关于企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阿坝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阿坝州财政局关于企业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州社会政治稳定,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精神,现就企业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按我州当年实际征收基金总额的5%提取,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可从结余中提留部分作为储备金。工伤保险储备金累计不应超过当年应征收基金总额的40%。
  二、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重特大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当地政府垫付。垫付的资金在以后年度征收的统筹基金中归垫。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经办机构提出意见,报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州财政部门批准。
  三、各县应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的20%上解州级统筹调剂金。
  四、各县要进一步加大基金征收力度,对没有完成征收目标任务,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的县,州级不予调剂;对完成当年征收目标任务,基金出现支付缺口的县,在调剂基金中州级给予一定调剂,调剂比例为州级承担40%,各县承担60%。
  五、本《补充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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