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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9 生效日期: 2008-03-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建建[200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
  (一)根据我市目前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规模,决定将《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试行)》(厦建建〔2007〕116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下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一)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合理低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二)合理低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前款所称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政府投融资的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评标、定标办法适用本条规定。”
  (二)根据工程造价计算的实际情况,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前估算的合理低价或工程价格与招标过程中最终确定的合理低价或最高控制价存在差额时,如何适用评标定标办法问题明确如下:
  1、当拟采用经审核合理低价随机抽取办法(以下简称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工程项目最终确定的合理低价或拟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工程项目最终确定的最高控制价与相应的评标定标办法适用的规模标准相差在±10%(含±10%)以内时,可不改变原定的评标定标办法。
  2、当拟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工程项目最终确定的合理低价高于相应的评标定标办法适用的规模标准10%以上(不含10%)时,应将评标定标办法修改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当拟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工程项目最终确定的最高控制价低于相应的评标定标办法适用的规模标准10%以上(不含10%)时,应将评标定标办法修改为合理低价随机 抽取法。因评标定标办法修改需要更换招标文件的,招标人不得再收取招标文件费用。
  (三)对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招投标的部分程序进行调整,调整的程序如下:
  1、评标委员会和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和资格审查工作后,分别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资格审查报告,并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名单。
  2、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将评审结果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应包括:(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2)招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3)评标委员会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合格投标人名单;(4)被确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6)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时间、地点。
  在公示期内,投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如果经过投诉处理,合格投标人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公示变更后的合格投标人名单及公开随机抽取的时间、地点。公示期结束后提出的异议或投诉,招标人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3、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按照评审结果公示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公开随机抽取结束并由相关单位对抽取的结果书面确认后,招标人即可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四)参加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招标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应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投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并采用合理低价随机抽取法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必须为BB+及以上级别(因园林绿化企业尚未实施信用监管评价,园林绿化工程暂不执行本项规定)。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的评定办法和标准详见《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厦建建〔2007〕111号)。
  二、加强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确保人员到位
  (一)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 条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 条规定,凡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在厦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应按照《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建建〔2007〕109号)相关规定向市建设与管理局办理资质备案。已取得资质备案证明并在备案有效期内的建筑业企业方可在本市辖区范围内承接工程施工任务。
  (二)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应按《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填报相关资料。
  (三)各建筑业企业(包括本市和非本市注册的企业)在投标或承接工程任务时拟派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含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必须为已备案的相应人员;项目管理班子中除预算员外的主要人员承接的工程项目数最多不得超过2个,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承接工程项目数另有严格规定的,还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工程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时,应审核投标人就该投标工程拟派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是否为已备案的人员、拟任的岗位与备案中确定的岗位是否一致、承接工程项目数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要求的,认定其不满足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其投标资格不合格。
  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情况的报送、录入、核销或变更登记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在提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应将中标的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情况一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直接委托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工程项目,建筑业企业应在该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报送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情况,其中市管项目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区管项目报区建设局。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区建设局应及时将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情况录入到“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中。
  3、工程竣工后或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变更时,建筑业企业凭竣工验收证明或相关变更手续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核销或变更登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将核销或变更情况录入到“在厦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系统”中。
  三、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我局以前印发的文件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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