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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实行城区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0 生效日期: 2007-12-20
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焦政文[2007]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保障能力,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尽快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失业保险实行城区市级统筹,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失业保险城区市级统筹的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失业保险城区市级统筹的实施范围(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是焦作市市直和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高新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和职工。
  (二)失业保险城区市级统筹的总体目标是:自2008年1月1日起,在统筹地区范围内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使用基金、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政策的失业保险城区市级统筹体制。
  二、失业保险城区市级统筹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加强失业调控,提高统筹层次,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实现失业保险由保生活向促就业转变,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尽快再就业。
  (二)严格基金预算和目标管理,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明确市、区两级责任,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和奖惩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强化基础管理,加大失业保险征缴和稽核工作力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
  三、失业保险城区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市级统筹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每年7月1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各单位及其职工的工资水平,统一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二)统一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领取期限统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自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发放。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统一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及其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
  市本级和五城区市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以及当期基金类收入统为市级统筹基金,按照全额缴拨、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管理,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使用。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区市级统筹前累计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应当足额上解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如有挤占挪用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回收。2007年12月底前失业保险基金未能足额上解的,由市财政负责在2008年6月30日前从区财政中予以扣划,并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统筹前各参保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仍由各区按照责任目标负责征缴。
  市本级和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设置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月征缴、转移等形成的基金收入足额转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及时缴存财政专户。
  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当月支出计划,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8日前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核定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计划,于每月15日前将应支付基金转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户。失业保险金发放所需周转金,由市财政按2个月支付数额核定,并拨付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四)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业务规程,统一应用程序软件,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各项信息,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的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市、区失业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对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符合条件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将其失业保险金划入指定帐户(属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
  失业保险费征缴、清欠和失业人员管理、失业待遇发放按属地管理原则,仍由各区相关职能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待遇审核、发放工作。
  四、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实行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和征缴激励机制
  建立市区两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实行失业保险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保证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失业金按时足额发放。
  未完成失业保险目标任务所造成的失业金发放缺口或当地失业率超过年度责任目标所造成的失业金发放缺口,市级统筹基金不予调剂,由区财政弥补。区财政弥补不到位的,由市财政直接从区财政扣划后并入市级统筹基金。
  完成失业保险各项目标任务后,基金仍出现缺口的,缺口部分由市级统筹基金解决。市级统筹基金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失业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的基金;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仍不敷使用的,申请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市财政弥补。
  建立失业保险费征缴激励机制。对于失业率控制在目标范围以内,且超额完成省市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当期基金没有缺口的,按照征缴超额部分的5%作为失业保险征缴工作专项奖励经费。征缴专项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失业调控,规范裁员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失业调控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加强对失业的宏观调控,有效控制失业人数过快增长;鼓励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尽量缩短失业人员的失业周期,将长期失业人员所占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积极调控失业群体出现的时间及行业分布,避免过于集中,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把促进就业与调控失业相结合,强化就业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充分就业,最大限度的规避失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企业裁减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企业重组改制,移交失业人员时,需提供改制批文和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职工安置方案;关闭破产的,需提供破产裁定文书,经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办理接收手续。
  3.对于同一用人单位在年度内累计申报失业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4.对于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49号)文件关于优惠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开展内部转岗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三)认真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扩大覆盖范围
  各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努力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失业保险费征缴和稽核工作,加大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缴费人数的稽核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将全供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政府将全供事业单位参保缴费率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四)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要求,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作为参保人员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
  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包括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两部分。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的内容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类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等。缴费信息的内容包括:缴费起始时间、职工个人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等。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只记录单位缴费情况。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个人缴费记录管理,确保个人缴费记录内容清楚、准确,保存完整、安全。
  (五)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的要求,加强对经办机构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保障经办机构工作经费,使各级经办机构尽快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支持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级统筹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注重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实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市级统筹的顺利实施。经办机构会同财政部门按时核实和上划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办理流程,加强对各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到实施期间工作秩序正常,业务工作不受影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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