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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关于广西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 2007-12-1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7]1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关于广西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广西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引导我区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农村的金融服务,促进全区农村经济与金融实现良性互动,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重中之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生产是第一要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要发展,金融要先行。各金融机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金融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内容,积极改善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特别是要着力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放,为我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充分发挥各项金融功能,形成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合力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着力点和突破口,重点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势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以及农村科技、文教、医疗等社会事业发展。金融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引导,促进金融支农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协作,形成金融业多层次、多渠道支持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强大合力。
  (一)进一步强化政策性金融的支农服务功能。各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发挥好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示范、引导和支撑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努力探索开发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模式,重点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农村重要项目的建设,支持粮食、甘蔗、桑蚕、木薯等主要农产品的基地建设,支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支持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和农民工培训等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支持农村城镇化建设。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粮食收购与粮食储备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拓展农、林、牧、副、渔领域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农业基础设施贷款、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积极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的综合性开发。
  (二)进一步提高商业性金融的支农服务水平。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要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机遇,完善金融服务功能,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并适当调整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政策,扩大对基层行的授权授信。各商业银行要重点支持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涉农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探索“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银行+农户”的金融创新方式,利用龙头企业能够掌握农户信息、控制农户资金流向的优势,由龙头企业成立专业担保公司,为和其关系紧密的农户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以解决农业企业和农户贷款抵押担保难的问题;大力支持以仓储、配送、分销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积极拓展农户住房、大宗农机具等农村消费信贷,充分发挥信贷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增长的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军作用。全区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以服务“三农”和县域经济为宗旨,利用点多面广的优势,充分发挥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桥梁纽带作用,重点扩大小额农户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覆盖面,积极探索“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等联保贷款新模式,积极支持农村多种经济组织发展;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农村种养业、加工业大户和社区重点企业的信贷支持;开办好农村地区信用卡、银行代理、结算手段、保险业务、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中间业务,满足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
  (四)充分发挥邮政储蓄资金的支农作用。邮政储蓄机构要结合体制改革,积极研究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农村的方式方法,通过项目合作、联合贷款、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将资金投向“三农”;积极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业务,为农户及乡镇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依托和发挥邮政的网络优势,不断完善在农村地区的储蓄、汇兑和代收代付服务功能,特别是为进城农民工资金回流农村提供方便。
  (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为重要融资渠道的支农功能。 按照“政府推动、企业承担、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原则,积极从资本市场多渠道筹集支农资金。引导和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积极支持现有涉农产业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实现产业整合升级,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高带动和辐射能力。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涉农龙头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或企业债券。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和农户认识和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功能,有序参与白糖、稻谷、蚕茧、水果、生猪等期货品种的交易,拓宽销售渠道,降低流通成本,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积极推进我区白糖期货检验、交割仓储体系建设,增强我区在白糖期货市场调控中的主动作用。
  (六)充分发挥保险的支农功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独特功能,积极推进保险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政策性、合作性和互助性“三农”保险体系。鼓励各保险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各类农村保险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在农村地区延伸机构和业务,发展银行、邮政以及各类涉农单位的兼业代理业务;鼓励和支持产险、寿险机构在农村地区互为保险代理。积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试点。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三农”保险领域,开发适合“三农”需要的保险产品与服务;积极稳妥开展种养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对农户、涉农企业已投保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发放贷款,有效推动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的合作。稳步推进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保险机构要主动与地方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协调配合,稳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三、完善配套服务,大力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一)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利用中央加大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财税、资金、市场准入等政策支持,支持国家开发银行推进商业化改革,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拓展商业业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的组建工作,引导、探索建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逐步建立以商业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为扶持、民间融资为补充、保险担保为保障,符合我区发展水平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我区广大农村不同地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适合当地农业经济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积极增加信贷投入,努力扩大贷款总量,不断加大对农村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满足农民合理的资金需求;用足用好各级政府在农村扶贫、农业产业化、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财政贴息优惠政策,增加配套信贷资金;大力发展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扩大融资总量。对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贷款,要适当控制利率上浮的幅度,尽可能给予利率优惠,减轻农民利息负担,让利于农,反哺于农。尽可能为农民贷款提供方便,简化贷款抵押担保手续,优化信贷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增强贷款的灵活性,贷款期限的设定要与农业生产周期相适应,贷款额度的确定要与农业企业和农户的合理资金需求相匹配,便于借款人有计划地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特点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金融创新产品,更好地满足农村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中间业务,尽快将代理、保管、个人理财、信息咨询、农产品期货等金融新产品推广到农村地区;加快农村融资工具的创新,探索发展订单农业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多种形式的贷款方式;加快农村信贷担保模式创新,利用农民专业化合作组织的增信作用和担保作用,开发新型贷款担保模式和信用贷款;加快农村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开发设计条款简明、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缴费简便、理赔便捷的保险产品,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优势,为农户和涉农企业提供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增强农民和涉农企业的风险管控水平。
  (四)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各金融机构要着力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农村支付清算渠道,提高农村地区资金清算效率。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加大银行卡特别是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推广和深度开发,及时将电子银行、电话银行、ATM等新兴业务逐步延伸到农村,充分发挥各类支付工具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强和完善支付结算业务代理制,促进城乡支付结算服务的互补,加快构建功能完善、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体系。
  四、强化措施,着力构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强化金融主管部门职能,优化农村金融运行环境。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种养业、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资金投入,使更多的金融资金投向农村。各级金融监管机构要强化农村金融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管,依法维护农村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不断优化农村金融运行环境,切实保护农村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财政资金投入,促进金融资金投向农村。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与金融支农的配套衔接机制,通过财政直接投入或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更多地投向农村。加大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教育及农业科技的投入,加快农产品从生产、销售到服务的“绿色通道”网络建设,确保政府农业投入在总量上的稳定增加;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管理和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探索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农业风险补偿基金,综合运用税收差价、利差补贴等经济手段,引导和促进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社会资金流向农业和农村;根据“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公司经营、农民自愿”原则,积极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级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费应给予适当补贴,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对辐射带动农民致富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税费方面予以适当的减免和优惠;支持农村建立担保机制,通过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方式,鼓励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鼓励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
  (三)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培育良好信用环境。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诚信宣传,增强农民信用意识。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要大力协助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培育良好信用环境。全面开展“政府引导,人民银行指导,农村信用社主导,各金融机构参与”的信用村(镇)创建活动;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实现全面应用农户信用评分结果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企业信用体系,促进农村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长期信用关系。
  (四)加强金融政策和金融知识宣传。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加强金融政策与金融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积极做好货币政策和金融法规、条例的宣传、解释工作,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帮助农民了解并正确使用金融工具及产品。加强保险宣传,积极开展“保险进农村”宣传活动,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推动农村保险业务发展。加强反假币知识宣传与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识假、防假、打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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