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资府办函[2007]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资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六日
资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参照《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川府发(2007)11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资阳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县(市、区)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县(市、区)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市政府目标督查办会同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70 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 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相对控 制指标。
(二)工作目标(30 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省市政府部门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及完成上级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市安委会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情况抄送市安办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
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8月31 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市安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委会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因全省或全市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 月7 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简要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市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 月7 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会。次年1 月13 日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市安办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基本分为100 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 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 分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 分。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 分。
(2)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 分
重大事故件数超过2 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 分。
(3)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 分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对异地发生的特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他责任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 分;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均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2.市级有关部门
(1)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 分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获得本项基本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 分。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 分。
(2)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 分市级部门发生一次死亡3 人以上的重大事故一次降级,发生二次,实行“一票否决”(交通系统考核直属企业,其余部门考核行业)。
(3)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 分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其中,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市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市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 分
具体计扣分标准和方法由市安委会制定。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 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5 分及4 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级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 分及2 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 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4.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2 分。
5.被考核地区、部门、单位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10一25 分并通报批评。
6.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5 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一次加3 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 的,一次加1 分;获得省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含市安委会)表彰的,一次加2 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 次加0.5 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 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5分;被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3 分;被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2 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6 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 年下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2 分;连续3 年未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3 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 条信息,中央级加1 分,省级加0.5 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 条加0.3 分或0.2 分;被市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或市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条加0.2 分或0.1 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3 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分类
对市级部门的考核实行分类考核,安全生产任务较重和经济管理类部门为一类,其他部门为二类。(部门具体分类由市安 委会另行发文)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考核得分在80 分(含80 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县(市、区)考核得分排名前2 名、一类市级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10 名、二类市级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5 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80 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
第十一条 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第十四条 表彰
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抄送市安委会。其中,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三)连续3 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由市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办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五月一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