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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6 生效日期: 2008-02-26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发改委、市级各部门、四区两基地管委会、大兴路地区综合改造办公室、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8]21号)和省发改委《关于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和信息公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08]107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8年1月起建立新开工项目报告和信息公示制度。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开工项目报告范围
  全市纳入统计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在拟开工前15日内,都要向负责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报告。由国家、省审批(核准)的项目,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受市发改委委托行使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大兴路地区综合改造办公室、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供本通知及其附表(可在西安市发改委网站下载//www.xadrc.gov.cn),要求其按时报告开工。同时,要加强与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统计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及抄送相关部门,逐步建立新开工项目信息共享平台。
  二、新开工项目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报送、反馈方式
  项目法人在按照市政办发[2008]21号文件以及相关规定,完成各项审批(核准、备案)、审查、评估和许可手续后,填写《拟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报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文件、材料,向该项目原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报告拟新开工项目基本信息,特别是新开工项目八项条件落实情况。
  启动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市级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大兴路地区综合改造办公室、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牵头组织规划、建设、国土、环境保护、统计等相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在收到项目法人报送的《拟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报表》和相关文件材料后,对上报项目组织集中会审,原则上每月集中会审一次,特别重大的项目随时会审。对八项条件不完全落实的项目,要限期督促完善。
  不履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因擅自开工而被有关部门责令停建造成的损失,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三、新开工项目建档汇总和信息公示
  各项目审批部门在实施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的同时,要尽快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档案,按八项条件落实情况和分级管理公示原则进行分类登记。对符合国家新开工八项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逐级汇总上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大兴路地区综合改造办公室、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于每月5日前,将新开工项目综合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核准、备案)和许可文件的名称、文号等信息,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和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以及其他方式按月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2007年以来的新开工项目进行全面清理
  根据《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文件要求,拟对全省2007年以来在建和2008年计划新开工项目进行检查,并参照新开工项目八项条件进行分类,妥善处理。
  1、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但审批、核准、备案或规划、土地、环评、节能评估等手续不完善的项目,要限期完善手续。
  各区县、开发区(基地)管委会、大兴路地区综合改造办公室、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要在3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发展和改革委(清理结果按附表汇总后,同时报送电子版至tzc@xadrc.gov.cn),市发展和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
  此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及时报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拟新开工项目基本情况表

项目基本信息 新开工项目八项条件
项目名称 法人单位 建设性质 建设起止年限 主要建设内容 总投资 资金来源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 项目选址和布局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规划建设部门项目选址批准文号 国土部门项目用地批准文号 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号 投资项目节能评估部门和审查文号 施工许可证审办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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