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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2 生效日期: 2007-12-22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发[2007]32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教育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力资源开发实际,现就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重要意义
  1.党中央、国务院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快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专门人才培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我区正处于多区域合作、多机遇叠加的快速发展时期,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加快城镇化进程,迫切要求把职业教育作为振兴经济、增强区域竞争力的战略选择。经过长期建设,我区已构建起较为完整的职业教育体系,具备了技能型人才规模培养能力,但是职业教育仍然是教育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技能人才培养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已经成为制约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阻碍产业进步的瓶颈。解决生产一线人才匮乏和劳动者素质偏低问题,必须抓源头、抓根本,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事关工业化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事关区域发展、开放合作和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大局,事关促进就业、消除贫困、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大局。务必在“十一五”期间后三年里,抢抓机遇、集中力量打一场职业教育攻坚战,促进职业教育的充分发展。
  二、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桂战略和人才强桂战略,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以提高人口素质和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为主线,以深化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动力,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3.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把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教育发展重点,统筹调配使用各类职业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多样化职业教育的需求;坚持面向市场,调动行业、企业及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兴办职业教育新局面,促进民办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坚持服务产业,按照产业布局调整职业学校布局,依托主导产业调整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满足区域经济产业发展用工需求;坚持促进就业,突出职业教育的技能训练,实行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增强职业教育的应用性和针对性。
  三、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4.职业教育规模迅速扩大。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广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
  至到2010年,全区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当年初中毕业生达45%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量达32万人,在校生数量达89万人,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的在校生数量比例达到1∶1以上,为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全区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量达33万人,占高等教育在校生数量的50%以上。全区职业院校年度培养技能型新生劳动力40万人以上。
  至到2010年,全面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成人继续教育与再就业培训任务,劳动力素质得到普遍提升。
  5.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职业院校的校园、校舍、图书、设备等基础条件及师资配备得到全面改善。
  至建设100所自治区级示范性职业院校,带动全区职业教育高水平发展;全区职业院校的校园面积、建筑面积、设备价值、图书册数的生均值以及学生与教师编制比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至建设150个自治区示范性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核心技能培训条件。重点建设具有开放性、服务性、社会性,适应工学结合,具有职业和生产氛围的实训基地。
  6.从资助困难群体子女入手,逐步实现免费职业教育。
  7.毕业生就业率持续增长。到2010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大于85%,毕业生平均就业起薪明显高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水平。
  四、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主要措施和优惠政策
  8.深化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
  至推动职业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组建区域性或专业型职教集团,实行规模化、连锁化办学;加强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的合作办学。
  至促进民办职业教育规范发展。各地要积极引进社会资金和境外优质资源举办职业教育,采取切实措施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经过批准举办的民办职业院校,在土地征用、学生资助、税收、银行贷款、职称评定、评先奖优等方面享受与公办职业院校同等待遇。
  至推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业独立举办或以多种形式合作举办职业教育;企业可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基地并共享资源;鼓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专业教师;企业用工应优先录用职业院校毕业生,应为学生顶岗实习和教师进修培训提供必要的岗位、场所、劳动保护并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按规定开展职工培训。
  9.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继续实施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实训基地建设工程、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全面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增强职业教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
  围绕职业教育现代化建设,通过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多元投入等方式,开展高水平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带动全区职业教育现代化进程;围绕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的人力需求,开展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为技能型人才培养提供保障;围绕服务县域经济发展,开展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用技术培训、扶贫开发提供完善稳固的载体和平台;围绕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目标,开展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办法,做好面向社会广泛吸收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有专业技能的离退休技术人员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工作;加强“双师型” 教师队伍建设。
  10.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加强以敬业、诚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学生掌握必要的文化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深化教学改革,面向市场调整专业设置,加强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实行订单培养,推行弹性学习制度。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基本形成“一年学基础、一年学技能、一年顶岗实习”的“三段式”人才培养模式。
  11.认真落实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教育供给与企业用工需求的衔接;促进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促进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
  12.建立完善职业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职业教育攻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专项经费;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教育部分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10%;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50%;确保职业院校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的发展,各级政府、办学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提留、挤占和挪用;职业教育机构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信用担保融资平台,由各级政府采取财政全额贴息等措施,协调金融机构放贷支持职业院校建设。
  13.实施校企合作的优惠政策。职业院校举办企业或经营性实训基地,执行国家校办产业优惠政策。企业独立举办职业学校在校生达到较大数量的,按一定比例返还教育费附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3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14.将职业院校新建扩建项目列为自治区重大项目。依法保障职业院校建设用地,简化建设审批,实行优惠收费。各地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把各类职业院校建设和发展纳入其中,优先保障职业院校建设用地需求。职业学校新校区建设或原校区扩建,其教育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15。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资助经费分担机制。在国家助学金覆盖范围的基础上,自治区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特定专业学生继续给予第三学年生活费资助,对特定人员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资助;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我区按8∶2的比例分担,我区需分担经费中:自治区本级直属和各县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各市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本市辖区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城区外县属生源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各市所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本市辖区内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城区内生源所需经费由地级市本级财政承担;对特定专业学生继续给予第三学年生活费资助和对特定人员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给予学费资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县财政及学校共同分担;自治区人民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五、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组织领导
  16.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领导。自治区及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职业教育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职业教育攻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7.明确领导责任。市长、县(市、区)长是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第一责任人。自治区、市、县(市、区)逐级签订职业教育攻坚目标任务责任书,将职业教育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政绩考核挂钩,作为奖惩地方领导的重要依据,未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主要领导要向自治区作书面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汇报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年度的措施。上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至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区职业教育攻坚工作,制定全面实施职业教育攻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建立完善职业教育攻坚经费投入机制和管理体制;设立职业教育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示范性职业院校和与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相关的专业建设,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和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对自治区行业、部门办学情况予以考核督查。
  至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职业教育攻坚的全面实施,整合优化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合理调整学校布局,依法规范办学审批程序,加强职业学校管理;设立职业教育财政专项资金,保证本市职业教育攻坚经费投入;建立完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就业制度和工学结合管理制度;每市要重点建设职业教育中心和若干所骨干职业学校;到2010年,各市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数量不低于普通高中。
  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地职业教育攻坚任务。组织初中毕业生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保证进入中等职业教育的当年初中毕业生达到45%以上。重点建设县级职业教育中心或办好本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健全县、乡两级职业培训网络,完成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扶贫开发培训等任务。
  至自治区、市各行业部门。负责办好所属职业院校,履行法定的办学管理职责,指导、支持所属职业院校承担并完成规定的职业教育攻坚任务,努力创办示范性职业院校。
  18.加大职业教育执法力度。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修订和完善地方职业教育法规体系,整顿和规范办学秩序和行为,坚持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管理,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19.建立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督查验收制度。以市为单位对职业教育攻坚工作进行验收,督查验收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00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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