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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过程中紧急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9 生效日期: 2007-08-16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办字[2007]6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制定的《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过程中紧急事件处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交通厅
省公安厅
2007年8月9日
河北省收费公路载货车辆计重收费实施过程中紧急事件处理办法

  我省高速公路和一般干线收费公路自2007年8月16日起陆续实施计重收费。为妥善应对计重收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确保公路安全畅通,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计重收费引起的交通拥堵、暴力抗费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包括计重设备故障、收费缓慢等原因造成的大量车辆滞留收费区域、堵塞收费车道、公路网局部交通瘫痪、暴力抗费群体性事件、大规模卸货逃费、系统故障和其他不能正常进行计重收费的情况。

    第二条   计重收费实施期间发生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政府牵头,协同应对。各级政府负责协调交通、公安等部门共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有关单位指派专人驻守收费站,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厅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工作,各市交通局负责所辖收费公路群体性突发事件,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负责处置所辖高速公路群体性突发事件。
  组织保障

    第三条   省成立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各市也要成立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重收费保障工作。

    第四条   计重收费实施初期,各级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要指派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督导计重收费工作,解决突发应急事件。

    第五条   计重收费应急保障工作要按照“各司其职、协同作战”的方针组织开展。
  (一)交通征稽部门:在出现突发事件后,立即通知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赶往现场,同时组织本单位予以协助。
  (二)交通路政部门:配合公安部门疏导交通,协同运管部门组织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所需要的交通运输工具。
  (三)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事故处理、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危害公路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遇收费公路、收费站发生交通堵塞时,配合交通部门疏导、分流车辆。

    第六条   完善应急报告机制,针对计重收费实施初期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按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级处置。
  (一)对于收费区域及临近路段发生严重交通堵塞超过1公里或2小时内无法疏通的,发生大规模群体抗费的,打砸收费站设施及收费人员造成收费工作无法进行的,超限超载车辆大规模绕行地方公路、造成地方公路严重损坏的,超限超载车辆行驶造成桥梁倒塌的,由省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统一进行指挥调度。
  (二)对于收费区域及临近路段发生交通堵塞超过500米或1小时内无法疏通的,发生聚众闹事,不能实施正常收费等突发性事件,由各市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处置,并及时上报省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
  (三)收费站部分车道计重收费设备故障造成无法计重收费或者堵塞车道,或收费区域内车辆拥堵,压车10辆以上并堵塞半小时以上,影响交通畅通的,由各收费公路管理处(公司)负责组织处置。
  应急处置

    第七条   驾乘人员对称重结果提出异议且经核实后确实误差较大时,按车型收费。缴纳通行费后,又提出重新称重或退款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驾乘人员无理取闹,占据车道致使交通堵塞的,由公安交警配合路政执法人员(收费站疏导员),强制将车辆引离车道。导致大规模交通堵塞的,改按车型分类收费,疏散车辆。

    第九条   驾乘人员所持现金不足以缴纳通行费的,经驾乘人员书面同意,可留下物品作抵押,放行车辆。

    第十条   收费秩序受到冲击、收费人员受到伤害威胁时,收费站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联合路政执法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一条   收费区域内发生交通拥堵时,压车5辆以上的,开启全部车道。压车50辆以上的,暂按车型收费并疏散车辆。对于堵车长时间得不到缓解的,由交通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公安交警部门,并在前方适当位置设置分流指示标志,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实施分流。

    第十二条   全省公路网局部交通瘫痪的,施工路段暂停施工,分流车辆,同时暂停计重收费,改按车型收费,并组织力量加强疏导,保障畅通。

    第十三条   对发生超限超载车辆大规模绕行农村公路和非收费公路时,省治超办协调有关部门调整检测站位置,同时加大流动治超力度,遏制超限超载车辆。
  附则

    第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处置不力、组织混乱导致严重损失和重大影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2007年8月13日前,各市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值班电话报省计重收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11一83998834、83038834(传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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