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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21 生效日期: 2007-05-2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内卫人字[2007]215号

各盟市卫生局,各考点考试领导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考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保障我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及时预防和有效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导有力、责任明确的应急处理体系,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证全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内蒙古考区正常的考试秩序。
  二、预案的启动
  (一)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如试卷、试题被盗、被抢,以及运送试卷、试题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等;
  (二)出现群体性事件。如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集体上访、群体舞弊等。
  (三)发生火灾、中毒、爆炸等重大灾害事件。
  (四)遭受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
  (五)考试基地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重大食物中毒等无法正常进行考试的事件。
  (六)由其他原因引起,无法维持正常考试秩序。
  三、建立报告制度
  考区建立突发事件报告系统,各考点确立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各考点和考试机构对在考试期间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考区,考区向国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务办公室报告。
  凡在考试期间对突发事件不及时报告,漏报或故意瞒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考区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考点要高度重视考试过程中可能引起的突发事件发生,设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成立以医疗救治、安全保卫为主的应急队伍,并确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准备、预警、预报的协调管理工作。
  成立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设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下设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
  1.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负责向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告,并负责指导和督促考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2.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承担和落实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由突发事件引起的各情况采取措施,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各应急小组处理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3.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安全保卫组。
  负责内蒙古考区和厅直考点考务工作的保密工作,并对考区内发生的泄密事件进行调查了解,做好对现场的维护和相关人员控制工作。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4.自治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处置组。
  负责处理内蒙古考区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重大食物中毒等引发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事件。日常工作由医政处负责。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考点应急反应
  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考点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采取紧急救治和控制措施,并及时向考区应急机构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二)考区应急反应
  1.考区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告,并负责指导和督促考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考点考试机构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态,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2.各级考试机构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
  3.各地考试机构在突发事件后,需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构进行的各种应急处理工作,不得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
  六、各项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各考点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由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内蒙古考区考试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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