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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印发《关于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0 生效日期: 2007-04-2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发布文号: 锡署发[2007]3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关于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7年第一次行署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尤其是推行生态恢复禁牧区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广大参保牧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实施围封转移战略,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转移进城牧民老有所养和实现牧民达小康的重要举措。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分步实施、稳步推进。要加大政策宣传、思想发动和典型引路工作力度,组织专人编印通俗易懂的蒙汉文宣传单、宣传册,让广大农牧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盟报社、电台、电视台要设置专栏,进行专题宣传,大力营造引导扶持牧民转移进城的社会氛围和舆论导向,尽快推动牧区人口自主转移机制的形成。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 行)

  为进一步完善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两转双赢”,现就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具有我盟牧区户籍、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在生态恢复禁牧区有承包草场,自愿进入旗县市(区)所在地及建制镇自主创业、就业居住的人员,可参加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进城牧民集中的旗县市(区)可先在重点苏木、嘎查搞试点,然后逐步推开。其他牧民参保问题,各旗县市(区)视财力情况可分期分批逐步纳入到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
  二、缴费基数、比例
  (一)缴费基数:以本地区转移进城牧民养老保险启动时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按缴费基数20%的比例缴纳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可由移出地政府补助缴费基数12%左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负担缴费基数8%左右的养老保险费。具体负担比例可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个人账户建立规模
  建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载个人参保缴费情况。个人账户以参保牧民缴费基数的8%左右建立,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四、养老保险费的缴纳补贴方式
  (一)参保人员每年分两次集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纳期限由各旗县市(区)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负责通知参保人员。
  (二)转移进城就业的牧民,可按社会保险政策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牧民,仍享受移出地政府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基数、比例、数额不变。其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与转移进城牧民政府补贴的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应承担的部分,仍由牧民个人缴纳。
  (三)自主创业的牧民,可按照《锡林郭勒盟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享受移出地政府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基数、比例、数额不变。政府补贴数额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差额,全部由牧民个人缴纳。
  (四)转移进城后待业期间的参保牧民,由移出地政府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贴的基数、比例、数额不变,政府补贴划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因无经济收入一时难以缴纳的可以缓缴,实现就业后,由牧民个人补缴。但必须在享受养老金以前全部缴齐。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牧民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我盟牧区户籍;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3、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
  六、养老金的计发标准
  (一)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补贴资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牧区养老保险启动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牧民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之和)除以150;补贴资金的标准由各旗县市(区)视财力情况自行确定。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盟围转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二)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标准低于本旗县市(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七、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办理
  符合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由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上报到所在旗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自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下月起按月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至死亡。
  (一)已达到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牧民,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参保牧民,每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一岁的,少缴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超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牧民一次性缴纳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均按足额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计算。
  (三)按规定参加转移进城牧民养老保险的牧民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男年满45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参保时应一次性补缴男45周岁、女40周岁至参保时实际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后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四)参保人员已达到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且不继续履行缴费义务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未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死亡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参保牧民在享受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按本人生前养老金4个月的标准计发丧葬费。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参保牧民跨地区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流入地;无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转移进城牧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牧民流动到我盟城镇企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按照我盟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将政府给予的补贴一并转入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户。距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5年的人员,从1998年1月1日开始一次性补缴个人应负担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补费时间规定为参保的起始时间。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
  九、基金运行、管理及监督
  (一)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资金补助、部门协调、相关政策制定、基金监督职能。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任主任,委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围转办、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苏木镇和参保牧民代表组成。
  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旗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各地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日常工作,其下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要相应增设业务股室,具体承担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业务,负责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费基数的核定、征缴、管理、发放、建档立卡等工作,并指导各有关部门、苏木镇开展具体业务工作。围转办予以协助,做好摸底调查、造册登记工作。
  各旗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专户储存和拨付。
  各旗县市(区)审计局负责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工作,每年对其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各旗县市(区)公安局负责为转移进城牧民提供与城镇居民同等的治安管理和服务,并为进城牧民印发《转移进城牧民暂住证》。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并提供参保咨询和其他服务。
  (二)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并实行社会化发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挤占、挪用、截留转移进城牧民养老保险基金。
  (三)转移进城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开办运转经费和经办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财政列入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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