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4 生效日期: 2008-01-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全省价格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防止物价过快上涨,现就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强化经营者稳定市场物价的社会责任意识
  2007年,主要受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的影响,我市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达4%。市场物价总水平持续上涨,不仅对我市居民的基本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也给部分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较大困难。200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第一年。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打造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关系到经济和社会事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群众的基本生活能否得到较大的改善,关系到全社会能否维护一个稳定、和谐的氛围。价格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作为市场主体和社会的重要组织部分,我市广大经营者必须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稳定市场物价的社会责任意识。在追求经济利润的同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在公平、诚信、守法经营的同时,努力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严格执行规定,确保价格干预措施落实到位
  2008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以58号令形式,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对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防止和抑制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合理化上涨,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安定群众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市广大经营者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提高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认识,主动支持和配合价格部门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一是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二是凡列入调价备案范围的企业,一律确定为临时价格监测点。要按照价格部门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采报价任务,及时、准确报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资料。当相关商品价格、销售、库存出现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三、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消化上游产品涨价因素
  面对上游产品价格上涨造成部分企业成本上升,涨价压力增大的实际情况,各地要疏导价格矛盾,切实采取多种措施,把消化价格上涨因素的工作做到每个环节、每个方面。各地物价部门要开展对重要商品价格的成本监审,帮助企业降本增效;要进一步抓好平抑物价、保障供给的相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畅通绿色通道;必要时提请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市场调控,安定群众生活;各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经营管理,通过各种途径降低经营成本和费用,合理确定价格水平,努力保持零售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四、规范价格行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各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要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在制定属市场调节价商品价格时,要努力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不得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不得采取抬高等级的方式销售商品,变相涨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通过规范价格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五、规范促销行为,严禁借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在商业促销活动中不得有谎称降价、虚构原价、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降价销售与标示的折扣幅度不符、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等扰乱市场价格竞争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宣讲会、提醒会等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同时开展集中整治行动,积极组织以反价格欺诈为重点的市场检查,不断规范市场降价行为;各经营单位在打折促销活动中,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标明降价原因、降价时间、原价和现价等内容,做到公平竞争,诚实经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价格自律,确保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商品的价格稳定
  各行业组织要加强价格自律,规范本行业价格行为规则,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不得哄抬物价,不得以同行议价、价格同盟等形式串通涨价,进行行业价格垄断;全市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各大超市、各农贸市场要模范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严格定调价程序,做到明码标价,倡导明码实价;从事粮食、食用油、猪牛羊肉、牛奶和液化石油气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一次性提高价格5%以上,或10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8%以上,要在价格变动之时起24小时内向市、县物价部门书面报告价格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不得借机涨价、搭车涨价。近期,成品油、天然气、电力价格不得调整,供气、供水、供暖、城市公交等公用事业价格以及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保持医疗服务价格稳定。尿素、磷肥等化肥价格也要保持稳定,确因成本上升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七、开展价格诚信活动,倡导公平竞争、守法经营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消费者评价、社会监督”的思路,进一步开展价格诚信活动,扩大诚信活动的知晓度,动员广大经营单位参加诚信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促进经营单位完善价格决策机制,增强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意识;大力开展以培育价格诚信为目标的主题活动,分行业、分项目推进诚信建设;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全面记录经营者价格行为信息,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开展价格诚信先进单位评选,树立和宣传行业典型,营造价格讲诚信的市场氛围,带动其他经营者遵守价格政策;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逐步将价格诚信活动纳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八、健全价格预警预报制度,发挥市场价格监测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价格监测制度,努力建成反应灵敏、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的价格监测网络;加强对粮油奶、肉禽蛋、鸡鸭鹅、水电气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测,定期分析预测价格走势,提出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的政策建议;做好对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监测,分析上游产品价格上涨对下游行业的价格传导和影响;加强对重大节假日期间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及服务价格的跟踪分析预测;搞好价格总水平变动对居民生活,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生活影响的监测分析;要进一步健全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和应急机制,重点防范局部地区、个别品种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做好价格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发现和上报工作,细化应急预案,提高预警和应对能力。
  九、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对于违法违规、破坏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绝不可放任不管。各地物价部门在运用提醒、告诫、警示等行政手段,增强经营者价格法律意识的同时,要综合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内部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手段,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对人民基本生活必需品或服务价格的检查,要主动争取工商、技术质量监督等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垄断物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变相涨价和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屡查屡犯、数额巨大或引起社会震动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维护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