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供电营业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7 生效日期: 2007-07-17
发布部门: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经电力[2007]215号

各市经委、供电公司、农电局;省电力公司、省农电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供电营业许可及供电营业区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了《辽宁省供电营业管理(许可)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辽宁省供电营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及管理,依法保障电网经营企业及供电企业的电力专营权,保障电力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本级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等国家及辽宁省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供电营业区是指向用户供应并销售电能的地域。经过核准的供电营业区是电网经营企业或者供电企业依法专营电力的地域。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供电营业许可证》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条 辽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监督管理以及《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核发等相关工作。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负责全省供电营业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各级供电营业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及供电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申请供电营业区,经核准后的供电营业区,由省经委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须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五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力供应与经营的供电企业以及电力生产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供电营业区划分原则及分类


    第六条   根据电力生产供应特点,为确保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和供电服务质量,在一个供电营业区域内,只准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电网经营企业及供电企业应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内,根据电网结构、方便服务和分级管理的需要,设置相应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营业场所。

    第七条   供电营业区原则上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根据城乡发展规划、电网结构、供电能力、供电质量和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划分确定。

    第八条   为便于分级管理,根据电网结构和行政区划不同,我省供电营业区分为下列三级:
  1、全省行政区划范围的供电营业区(简称省级营业区);
  2、市内跨县(县级市)、区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市级营业区);
  3、县(县级市)、区内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供电营业区(简称县级营业区)。
  省级营业区划分为市、县两级营业区;市级营业区划分为若干个县级营业区。

    第九条   根据我省电网形成和发展的历史,县级供电营业区分为直供供电营业区、趸售供电营业区、合属供电营业区三类。

    第十条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因历史原因已形成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按以下原则核准供电营业区:
  1、未形成电网交叉供电的,可按行政区域或现有电网形成格局核准供电营业区;
  2、已形成电网交叉供电的,应按照避免电网重复建设,合理配置电网资源,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以及平等互利、经济合理供电的原则,协商调整供电营业区,或按该行政区域内各方资产组建股份制供电企业,核准供电营业区。
  3、双方不能就合理调整供电营业区达成协议时,省经委在商省电力公司、当地政府和供电企业的意见后,在保证供电安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可按行政区划、电网结构及用户需求等因素核准供电营业区。
第三章 供电营业许可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的电网经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其供电营业区内设立的分支供电机构由其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电网发展规划、建设和维护的能力,并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及供电服务的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5、具有保证电力安全生产及销售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信及交通运输装备等;
  6、其他认为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需填报《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反映供电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营业区平面图;
  2、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
  3、500千伏、220千伏及66千伏电网结线图;
  4、500千伏、220千伏及66千伏电网规划图;
  5、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
  6、注册资本;
  7、售电价格及其依据;
  8、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
  9、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10、市经委审议意见;
  11、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供电营业区变更。
  1、行政区划调整或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发生变化;
  2、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3、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4、有利于提高供电质量和服务质量,满足用户用电需求;
  5、原供电营业区的供电企业已经停业、歇业、破产等。

    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供电营业区,需填报《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2、省电力公司关于机构调整等相关事宜的批准文件;
  3、市经委就供电营业区变更的意见和建议;
  4、相邻供电企业就供电营业区变更所达成的协议,所达成的协议应包含所调整供电营业区涉及的地理范围、人员、资产以及经营方式等相关内容;
  5、有关各方签字盖章的供电营业区变动后的供电营业区平面图;
  6、其他认为必须的资料。

    第十六条   各市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相关县(区)供电企业完成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所需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并将申报材料和供电营业区调整方案报市经委审议,市经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审议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供电公司
  经市经委审议同意的,供电公司自收到审议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将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所需申报材料与审议意见报省电力公司
  经市经委审议不同意的,供电公司应结合审议意见重新准备申报材料和供电营业区调整方案,市经委审议同意后,按前款要求予以上报。

    第十七条   省电力公司在收到供电公司报送的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所需相关申报材料后,自收到材料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工作。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省电力公司应于审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供电公司
  经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依据本办法第 十三条、第 十五条有关规定,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并上报省经委。省经委将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研,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章 供电营业许可受理


    第十八条   省经委在受理供电营业区申请后,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并做出供电营业区核准决定,自核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省经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省经委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及供电企业对核准的供电营业区或《供电营业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核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供电营业许可证》及供电营业区平面图由省经委确认核发。供电营业区平面图是《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应同时并存,经省经委签章确认后生效,一并发放。

    第二十一条   经核准后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由省经委按照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分批在省级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供电营业许可证》的管理实行审验换证制度。《供电营业许可证》自印发之日起,期满三年后应进行复审。
第五章 供电营业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及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供电企业不得越出核准的供电营业区供电。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必须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从事供电经营业务,确保电网资源优化配置;
  2、遵守上一级电网技术配置原则;
  3、满足供电营业区内输送、分配电能和用户的用电需求;
  4、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供达到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的输电、配电及供电电能质量;
  5、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制定供电营业区内的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并负责实施;
  6、保证电网公平开放,按电力市场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对用户歧视;
  7、执行国家的输电、配电、售电价格政策;
  8、积极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高资源利用率;
  9、承担国家规定的电力普遍服务义务,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10、根据国家规定做好供电营业区内的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维护供电营业区内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11、未经省经委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或歇业;
  12、国家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供电企业在核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供电营业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电网发展和改造的规划;
  2、在本供电营业区内实施电网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3、在本供电营业区内按照国家及辽宁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进行电能销售;
  4、根据国家规定,制订本电网技术配置原则。电源、用户以及下级电网的连接必须符合本电网技术配置要求;
  5、按国家规定获取电网经营利益;
  6、国家赋予供电企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历史形成跨行政区供电的或同一行政区内有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可按现有电网结构调整或维持原供电营业区,有关供电企业需签订《供电营业区界线双边协议》并上报省经委的同时,报省电力公司和市经委备案,以便于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历史形成跨行政区供电的,当本行政区内的供电企业具备供电条件并能满足用户用电需求时,可向省电力公司提出移交申请,经省电力公司同意并经省经委核准,原跨区供电负荷转由本行政区内的供电企业供电。
  对于同一行政区内有多个供电企业供电的,按照本办法第 条办理。

    第二十八条 供电企业电网已覆盖区域内向外转供电的发电企业(含经国家批准的实施大用户直接购电的发电企业)和工矿企业及企业自备发电厂,不得申请(核准)供电营业区。
  已形成转供电的,其转供供电区域属于当地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区。
  各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企业与转供电单位积极开展解决转供电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将转供电改为供电企业直接供电。

    第二十九条 用户自备电厂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自用有余的电量应上网销售。用户自备电厂的输电设施需要伸入或穿越供电营业区供电时,必须经省电力公司同意并与该供电营业区的供电企业签订有关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 由于政治、军事、安全等原因,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或对供电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用户,可由省经委商省电力公司指定的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十一条 供电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需要停业时,必须在停业前一个月向上一级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同意后报省经委,并交回《供电营业许可证》,经核准后,方可停业。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供电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 二十五条所规定义务的,省经委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供电营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的,由省经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从事供电业务(经营电力业务)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
  (二)擅自伸入或越出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其他供电营业区电力客户供电的。

    第三十四条   其他违反国家及辽宁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省、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