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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及偷逃骗税记录信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4 生效日期: 2007-12-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鄂地税函[2007]32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及偷逃骗税记录信息的通知》(国税函(2007)1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同落实。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及偷逃抗税记录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同国税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密切同级征管与稽查等部门之间配合,成立工作专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收集整理、认真调查核实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信息、企业或单位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个人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
  二、要严格掌握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偷逃抗税记录信息中违法种类,主要是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要严格按照总局所确定的四个统计表及口径要求,全面、慎重地进行统计,并视情况作出必要的说明。
  三、县(市)、区局于2008年1月3日前将本地情况汇总后报市、州局;市、州局将县(市)、区局情况汇总后于1月6日前通过FTP上报省局征管处,纸质报表与相关说明随后上报,其中市、州局及县(市)、区局所上报的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信息统计表,必须经同级国、地税局共同盖章确认后上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纳税信用等级及偷逃骗税记录信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关于“依托‘金税’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的要求,税务总局决定开展全国失信企业、失信个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偷逃骗税记录的统计、汇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计内容
  (一)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信息(详见附件1)。包括:总户数、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评定期间和时间、备注等。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评定。仅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  条第一款或第三款评定为D级纳税人的,必须单独注明。
  (二)企业或单位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详见附件2)。包括总户数、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信用等级、违法种类、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处理情况、备注等信息。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详见附件3)。包括总记录条数、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登记注册类型、纳税信用等级、违法种类、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处理情况、备注等信息。
  (四)个人税收违法行为记录信息(详见附件4)。包括总记录条数、纳税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违法种类、违法事实、违法时间、所涉及税种、涉税金额、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处理情况、备注等信息。
  以上统计截止日期为2007年10月31日。
  二、相关要求
  (一)开展全国失信企业、失信个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偷逃骗税记录的统计、汇总工作、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是加强税收信用体系,推行办税公开的重要举措,各省国、地税局必须高度重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二)各省国、地税局要加强沟通、协作。其中纳税信用等级D级纳税人信息(附件1)必须经同一省国、地税局共同盖章确认后报送。
  (三)请各省国、地税局于2008年1月10日前,将统计情况通过FTP报送至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纳税服务处,或发送电子邮件至zhangaihua@chinatax.gov.cn信箱。税务总局将对各地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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