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莆政综[2008]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8]2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2007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增发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多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
(一)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科技人员,在这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
(二)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这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再增发50元。
(三)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人员(含视同缴费年限),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再增发40元。
(四)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原工商业者(含视同缴费年限),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再增发40元。
二、对2007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统筹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854元的,在月增发80元的限额内向854元靠(最高不超过854元),调整增发后参加2008年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
三、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四、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五、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通知》确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本项工作应与普调工作同步进行,于2008年春节前完成;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08年2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