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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05 生效日期: 2008-03-05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8]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度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现将今年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办理制度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认识。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要召开专题办公会议进行研究,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并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必要时,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办理。今年,市政府将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时限、质量、面复、满意率、反馈、总结情况等内容,列为市政府对区县、高新区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年度政绩考核的内容,督促检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
  二、加强协调配合,规范办理程序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首先应认真审阅,只要所提建议提案与本单位职责有关,就要认真答复,不得相互推托;对确实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7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理由,重新确定办理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凡建议、提案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作为共办件处理,由各承办单位就涉及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分别答复代表或委员。
  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要严肃认真,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实际情况,文字要精炼,语气要诚恳,行文格式要规范。答复意见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并加盖承办单位公章(各承办单位不得以所属单位名义进行答复),连同“建议、提案处理单”及建议、提案原件一起报送市政府督查室(建议、提案答复格式见附件)。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签批后再由承办单位行文答复代表或委员。
  各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时,给领衔代表或委员的答复要附寄征询意见表(格式见附件),征求代表或委员对本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对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答复意见,要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各一式两份。建议和提案一般要求逐件答复。承办单位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要分别答复每位代表或委员。
  为便于统计分类,各承办单位要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的答复意见文稿首页右上角标注下列符号:(一)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三)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标“C”;(四)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三、认真细致办理, 注重办理实效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中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进行认真研究,及时给予答复。凡建议提案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应该采纳而又有条件采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采纳落实;所提问题应该解决,但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耐心细致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解释清楚,以取得谅解,形成共识;对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的建议提案,应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本着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办理,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和联系,采取主动上门面复或邀请座谈、汇报等方式答复代表、委员,确保答复意见使代表、委员满意。对因承办单位工作原因造成代表、委员不满意的答复,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向代表、委员做出充分解释,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或委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向市政府说明原因。
  四、其他办理要求
  所有建议、提案自交办之日起,各承办单位须在3个月内基本办理答复完毕,在办理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时,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理完毕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整理立卷归档。
  对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及平时类建议、提案,按交办要求办理,办理完毕后直接报送市政府督查室一式两份(同时发E-mail: dingxq@zibo.gov.cn),由市政府督查室报省政府办公厅。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有何建议,请及时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联系。联系电话: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2302024;市政协提案委员会:3161865;市政府督查室:3182038。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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